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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應急廳等13部門關于印發《關于依法嚴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懲戒推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的通知

山東省應急廳等13部門關于印發《關于依法嚴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懲戒推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應急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省有關部門、單位:
為依法嚴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懲戒,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省應急廳、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國資委、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了《關于依法嚴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懲戒推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山東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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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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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24年11月25日?????????????????

關于依法嚴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懲戒推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
為依法嚴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懲戒,倒逼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根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追究事故責任
1.精準認定事故責任。對事故責任認定要不打折扣、不做選擇。既要對事故企業依法追究主體責任,也要對負有責任的獨立核算分承包工程單位依法追究責任。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依紀依規依法追究責任。堅決依法實施“一案雙罰”,不得以企業罰代替個人罰,或以個人罰代替企業罰。依法將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一并作為企業第一責任人實施事故處罰。嚴格“一崗雙責”查處,對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相關業務負責人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堅決落實“全員責任制”,依法追究企業未履職的相關部門、車間、班組、崗位人員的責任。
2.全面作出事故處罰。事故處罰決定必須依法依規裁量,不得擅自削減和弱化。對事故企業同時存在事故罰款、謊報瞞報行為罰款等多種罰款事項的,要依法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事故企業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條件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嚴肅謊報瞞報行為懲戒。對謊報瞞報事故企業和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分別給予事故處罰的同時,要專門對謊報瞞報行為,依法給予事故企業按事故等級100萬元至500萬元的處罰,依法給予責任人員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罰款的處罰。不得以事故處罰代替謊報瞞報行為處罰,或以謊報瞞報行為處罰代替事故處罰。
二、嚴格執法監管處罰
4.從嚴量化責任企業事故罰款。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的事故等級依法對事故企業分別處30萬至100萬元、100萬至200萬元、200萬至1000萬元的事故罰款的同時,對存在嚴重危害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設備設施行為、對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責令整改而拒不執行、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拒絕阻礙行政執法、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等符合“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情形的事故企業,依法處罰款數額2倍至5倍的罰款。
5.從重追究企業人員事故責任。未依法履職導致發生事故的,依法對主要負責人按照事故等級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100%的事故罰款并給予撤職處分,對其他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事故等級處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事故罰款,對違章指揮、強令組織違章冒險作業等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至20萬元的事故罰款。對故意增加管理層級,層層推卸責任、設置追責防火墻的,發生事故要依法追究集團公司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職導致發生事故的,嚴格落實《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的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理。
6.依法采取停產整頓措施。對因重大事故隱患未排除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依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發現事故企業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也要依法采取停產整頓措施。停產整頓期滿后,事故企業提出申請,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驗收和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建設和施工。企業拒不執行停產停業措施、有再次發生事故的現實危險的,要依法對事故企業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事故企業符合法定關閉條件的,要按規定提請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7.嚴格事故企業暫扣吊銷證件。對工礦商貿領域負有責任的事故企業依法暫扣或吊銷有關許可證件。發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依法暫扣有關許可證件1個月;發生較大事故的,依法暫扣有關許可證件3至6個月;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吊銷有關許可證件。國家對有關行業領域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8.實施職業限制和行業禁入。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依法取證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法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發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依法暫停資格1至3個月;發生較大事故的,依法暫停資格3至6個月;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撤銷資格。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重大以上事故,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國家對有關行業領域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嚴肅刑事責任追究
9.落實事故調查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溝通協作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事故企業責任人員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調查、移送、偵查、批捕、起訴、檢察監督和審判、執行等工作。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八號檢察建議”,依法對事故發生后相關責任人員從嚴從重追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事故調查報告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意見,經法庭查證屬實且事故調查程序合法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全案證據,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和追究責任人員范圍,依法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要依法審判,確保案件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相統一。
10.嚴格執行刑事調查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等情形的企業,要啟動刑事調查,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事故企業責任人員刑事責任。對事故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按照“誰簽字、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采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防止以罰代刑、有罪不究、降格處理。
11.強化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事故調查認定。事故調查要加強行刑銜接。對涉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當地司法機關要盡快立案并履行司法程序。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線索、材料移交屬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需要對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事故企業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詢問,或需要對涉嫌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了解辦理進展情況、復制相關證據材料的,屬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要依法配合協助和提供支持。
12.依法推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罪名實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深入推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系列罪名在安全生產領域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中的貫徹落實和適用執行。對事故企業責任人員涉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要做到合理確定罪名、客觀準確量刑、罪責刑相適應。對規定的法定從重情形,要從重實施刑事處罰,從嚴懲戒犯罪行為。
四、堅決實施聯合懲戒
13.嚴格執行失信懲戒措施。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定的事故企業和責任人員的失信信息及時歸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依規在信用中國(山東)網站進行公示。對事故企業和責任人員因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1年內2起以上較大事故、情節特別嚴重或影響特別惡劣的一般事故、謊報瞞報事故等情形,符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條件的,堅決執行國家和省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有關制度規定的懲戒措施。
14.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力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上一年度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納入新年度執法計劃,確定為重點檢查企業,至少進行1次“全覆蓋”執法檢查,并增加不少于1次的動態檢查。必要時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發現事故企業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15.動態調整保險費率。根據企業事故發生情況,按照相關規定,發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下一個承保年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30%;發生較大事故的,提高50%;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提高100%。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按規定上浮工傷保險費率。
16.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對死亡事故、1年內累計重傷3人以上事故、謊報瞞報事故等情形的企業,按照規定由原定級的部門公告撤銷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單位。撤銷等級后,事故企業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三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定級,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二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定級。
17.堅守行政許可審批紅線。發生死亡事故的,要對事故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條件的復查復核和相關資質的動態核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降低或撤銷相關資質;事故企業相關許可資質有效期屆滿申請延期的,相關部門要全面審查法定安全生產許可或相關資質條件,未經審查不得直接辦理延期手續;事故企業存在失信行為的,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依法暫停項目審批。
18.嚴格評先樹優資格認定。對較大以上事故、1年內2起以上死亡事故、謊報瞞報事故的企業,限制或取消年度內推薦事故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參與評比表彰的資格;事故企業征求相關評先樹優資格意見時,不予出具安全生產相關資信證明;屬于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按照有關扣分標準扣減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事故企業有關責任人員不能參加年度內評先樹優活動、扣發年度內績效年薪。
五、合力推動工作落實
19.建立報警案件查處與事故調查銜接制度。公安機關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警信息后,要報告本級政府或通報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本級政府或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或通報后,要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調查。企業隱瞞事故發生,只向公安機關報警案件,未按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的,經查證屬實的,構成事故企業瞞報。
20.建立事故信息通報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對上一年度相關行業、領域的死亡事故信息及時通報給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電力監管等部門單位,相關部門單位在信譽評級、項目核準、招標投標、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財政獎補、有序用電等方面,要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懲戒措施,予以調整、限制或禁止,倒逼企業嚴格履行主體責任。
21.加強教育培訓發揮警示作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事故懲戒措施傳導到本轄區、本領域的相關企業,督促企業將事故懲戒措施納入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列入相關教育培訓內容,典型事故案例要制作警示教育片,以案說法、現身說法。要通過組織召開事故警示教育會、事故復盤推演會等形式,宣講事故懲戒措施,播放警示教育片,充分發揮事故懲戒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警示震懾和倒逼推動作用。
22.強化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結合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月、專題宣傳活動和日常宣傳等形式,充分利用互聯網、報紙、電視、廣播、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對事故懲戒措施進行學習解讀和宣傳貫徹,全面提高普及率、知曉率和影響力。建立事故懲戒后果曝光制度,在政務網站或主流媒體公布事故懲戒典型案例,促使企業充分認識事故發生造成的嚴重后果和付出的高昂成本,加大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和以案促改力度,形成輿論聲勢和濃厚氛圍。
23.實行跟蹤督辦持續推動落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事故懲戒措施執行的過程監督和督導檢查,充分利用法制監督、掛牌督辦、審查備案、案卷評審、許可評查等制度,有效保障事故懲戒措施的全面推進和落地生根。要建立事故懲戒措施落實的調度通報機制,及時發現糾正存在的問題,對工作不力、敷衍應付、弄虛作假的要進行通報、約談,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