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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從業人員因事故被刑罰的案例

(一)基層作業人員不按安全要求作業釀成事故被刑拘案例:

2020年8月16日22時許,安徽斯之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業人員在中鐵十局集團第三建設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市暢通二環工程一標段項目工地內拆除圍擋時,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員均為安徽斯之年公司人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70萬元。電工因未按要求敷設電纜,被立案調查!

(二)企業瞞報、謊報事故被刑拘案例:

山西煤炭運銷公司晉中紫金煤業有限公司匯報,2020年2月23日,該礦井下發生一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發生后,企業隱瞞不報,直至3月8日上午才向相關部門進行報告。

事故調查組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23人)如下:
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1.劉永生,男,1968年7月出生,群眾,中專學歷,事故當班組長、安全員,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工作,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辨識不清,在未架設臨時支護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5人)
2.郭英杰,男,漢族,1972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河北省石家莊市人,1996年7月在河北井陘礦務局元氏礦參加工作,2019年11月至今擔任紫金煤業礦長。
郭英杰作為紫金煤業礦長,紫金煤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安全生產事故上報職責。對上級有關部門“開小灶”督查重視不夠,在上級有關部門督查前自查自改流于形式;對上級有關部門督查發現的“部分礦領導帶班下井次數不足”問題虛假整改;春節放假期間同意帶班領導不下井而讓他人代替打卡;在未經榆次區應急管理局批準、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春節放假期間組織巷道維修作業;未認真落實風險管控、隱患排查制度;事故發生后指使有關人員毀滅、偽造與事故有關的視頻、錄音、系統數據,瞞報、謊報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對事故瞞報負直接責任。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因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執行逮捕。
郭英杰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較大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郭英杰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事故發生后,郭英杰瞞報、謊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對郭英杰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合并處罰上一年年收入的100%的罰款,計人民幣20.0087萬元。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132331197210210553);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第(一)項、第六項和第三條之規定,將郭英杰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3.高建忠,男,漢族,1968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歷,山西省盂縣人,1989年7月在盂縣水利局參加工作,2019年12月6日至今任紫金煤業黨總支副書記、紀檢組長,2019年10月1日紫金煤業董事長魏元震因病請假后經晉中公司臨時指定主持董事會、黨務及董事會日常事務。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上報事故,指使安排有關人員轉移遇難人員尸體、封鎖消息,對事故瞞報負直接責任。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因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執行逮捕。
4.杜永忠,男,漢族,1976年1月出生,群眾,本科學歷,晉中市榆次區人,1996年10月在東窯煤礦參加工作,2019年9月至今任紫金煤業生產礦長。
杜永忠作為紫金煤業生產礦長,在礦長領導下負責全礦井的生產、質量標準化等工作,紫金煤業巷道維修管理領導小組組長。未經榆次區應急管理局批準,擅自組織巷道維修;對頂板管理存在的潛在風險辨識不清、管控不力,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認真排查處理;在探水隊隊長提出本隊人員不熟悉支護作業的情況下,違章指揮,仍然安排探水隊人員進行支護作業。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執行逮捕。
5.武全珍,男,漢族,1968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山西省盂縣人,1991年7在陽煤集團三礦參加工作,2014年7月至今任紫金煤業總工程師。
武全珍作為紫金煤業總工程師,負責全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未經榆次區應急管理局批準,同意在春節放假期間組織巷道維修作業;對頂板支護安全技術措施未認真履行審核把關的職責;對頂板管理存在的潛在風險辨識不清、管控不力;未嚴格落實頂板管理、礦壓觀測有關規定;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認真排查處理。事故發生后,為逃避責任,指使生產技術科科長王家偉篡改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執行逮捕。
6.南海,男,漢族,1963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人,1984年7月在琿春市礦務局機械組宇通公司參加工作,2020年1月至今任紫金煤業安全技術總監。
2019年11月19日《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有限公司關于推薦郭英杰同志任職的函》(晉中煤銷函字〔2019〕135號)同意南海將法人代表職責移交郭英杰,2020年1月7日被紫金煤業返聘為安全生產技術總監。事故發生后參與偽造、變造出入井數據,修改人員定位系統數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瞞報負主要責任。
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2020年4月3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對上述涉嫌犯罪的5名責任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處分和其它處理。

(三)塔吊施工釀成事故被刑罰的案例:

2017年7月5日上午,我市某商務中心A樓項目工地塔吊在施工時因塔吊標準節陳舊性傷斷裂倒塌,致使塔吊操作工王某某當場死亡,工人劉某等4人被砸傷。經鑒定,4人中1人為輕微傷,1人為輕傷二級,2人為輕傷一級。南通市某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業務經理蘇某某、南通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安裝經理劉某某、張家港市某工程機械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員張某輝、張某宏,分別在塔吊租賃、安裝、檢測等環節未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致使存在安全隱患的塔吊用于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本案中,4名被告人分別作為設備租賃公司、設備安裝公司、設備檢測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或員工,因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忽視安全生產細節,未認真履行檢測職責,導致應予報廢的無永久性標志的標準節安裝在塔吊上,最終致塔吊在施工時倒塌,釀成了1人死亡、4人受傷的嚴重后果。

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某、劉某某、張某輝、張某宏對安全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遂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某、劉某某、張某宏均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判處被告人張某輝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均適用緩刑。

(四)起重設備檢修發生事故被刑罰的案例:

2017年11月11日,我市某鋼鐵有限公司電爐煉鋼三車間CD跨180噸起重機進行檢修并更換主鉤補償軸。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機修工)未嚴格按照設備檢修管理制度進行作業,未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被告人季某某(起重機司機)誤操作,導致主鉤電機帶動部分螺栓連接的補償軸轉動,致維修工宋某某(男,歿年43歲)從起重機高處墜落當場死亡。案發后,宋某某家屬已獲經濟賠償。

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某某、陳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遂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日常生產中,企業未全面落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生產意識、違規操作生產設備、不積極采取防護措施,這些在安全生產事故案件中時有發生。安全工作是一項責任重大的工作,風險無處不在,企業管理人員和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端正安全生產態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五)槽車危化品發生泄漏釀成事故被刑罰的案例:

2016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與其雇傭的駕駛員王某某(男,歿年48歲)駕駛蘇B×××重型半掛牽引車/蘇B×××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將15噸戊烷運輸至張家港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儲罐區后,在進行戊烷卸車作業過程中未將套在儲罐底出料管上的軟管固定牢就開始卸液,導致卸車過程中軟管發生脫落,戊烷液體泄露,王某某見狀予以處置,處置過程中泄漏出的戊烷氧化并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后發生爆燃,致使王某某燒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全身大面積燒傷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感染性休克、膿毒血癥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包括被害人王某某存在多種違規操作,包括運輸車輛不符合運輸危化品戊烷的資質要求、被害人王某某無資質仍裝卸戊烷、戊烷貯罐投入使用前后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許可或者審批等違規操作。

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儲存中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遂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六)動火作業釀成事故被刑罰的案例:

2016年4月22日9時13分左右,江蘇德橋倉儲有限公司儲罐區2號交換站發生火災,事故導致1名消防戰士在滅火中犧牲,直接經濟損失2532.14萬元人民幣。

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7人)

1.朱金根,中共預備黨員,德橋公司分管安全副總,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準逮捕。

2.何建明,德橋公司安保部副主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準逮捕。

3.邵建偉,德橋公司儲運部副主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準逮捕。

4.劉棟亮,德橋公司安保部巡檢員,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準逮捕。

5.許雷,華東公司現場作業直接動火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準逮捕。

6.陸銀,德橋公司安保部巡檢員,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取保候審。

7.陳亮,德橋公司安保部巡檢員,因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司法機關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取保候審。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2人)

1.顧炎坤,事故工程施工承包人,以華東公司名義承接工程,未組織人員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王偉忠,中共黨員,德橋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未貫徹落實上級安監部門工作部署,在全公司組織開展特殊作業專項治理行動;對公司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督促、指導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酒店發生火災事故被刑罰的案例:

2018年8月25日,位于哈爾濱市松北區的哈爾濱北龍湯泉休閑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龍湯泉酒店)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過火面積約400平方米,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傷。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李艷濱,女,北龍湯泉酒店實際控制人、實際出資人,燕達賓館董事長、總經理。未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明知北龍湯泉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隱患,經催告拒不組織整改。

2.張偉平,男,北龍湯泉酒店法定代表人,負責酒店運營管理工作。

3.王冠林,男,北龍湯泉酒店原法定代表人

4.程興偉,男,北龍湯泉酒店一級總監,分管保安部、工程部,工作嚴重不負責,對酒店消防設施管理、檢查、維護不到位。

5.呂永勝,男,北龍湯泉酒店事故發生當日值班消控員,事故發生前夜查時,發現E區三層常閉式防火門處于敞開狀態,但未采取任何措施。

6.張磊,女,北龍湯泉酒店三層客房領班,事故發生前,使用滅火器箱將E區三層常閉式防火門擋住,使其處于敞開狀態,

7.張清偉,男,燕達賓館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對外聯絡和事發建筑違建部分施工工作。

8.張成祥,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隊民警。沒有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審批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9.劉剛,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巡警大隊綜合中隊中隊長。在北龍湯泉酒店申報面積與房產證面積、實際經營使用面積不符的情況下,違規審批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10.王力,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

11.郭克明,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長,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監察室主任。

12.李新興,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松北區城市管理和行政綜合執法局松浦執法大隊負責人,未認真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未能有效制止燕達賓館違法建設行為。

13.韓洪軍,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松北區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2011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松北區行政執法局局長。

14.陳忠楠,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消防支隊松北區大隊防火監督參謀,負責哈爾濱市消防支隊松北區大隊太陽島轄區防火監督工作。

15.魏欣,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消防支隊松北區大隊防火監督參謀,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協助負責哈爾濱市消防支隊松北區大隊太陽島轄區防火監督工作。

16.李俊萱,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消防支隊松北區大隊防火監督參謀,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負責哈爾濱市消防支隊松北區大隊太陽島轄區防火監督工作。

17.張洪濤,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消防支隊松北區大隊副大隊長。任職期間玩忽職守,對轄區內消防安全狀況了解不到位。

18.楊丹,女,中共黨員,哈爾濱市消防支隊松北區大隊大隊長。任職期間玩忽職守,組織開展區域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工作部署不到位,對防火監督參謀管理不到位。

19.趙越,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太陽島風景區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按規定對哈爾濱市太陽島風景區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位于太陽島風景區平原街42棟的房產進行評估就租賃給燕達賓館。

20.黃敬國,男,中共黨員,哈爾濱市太陽島風景區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八)鑄造廠發生爆炸事故被刑罰的案例:

2019年10月31日16時05分許,江蘇常熟市支塘鎮工業園區江蘇凱隆鋁業有限公司熔鑄車間在鋁棒鑄造過程中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 817.1萬元。

建議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1.陳喜龍,男,江蘇常熟人,江蘇凱隆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凱隆公司全面經營管理。陳喜龍疏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任申,男,四川渠縣人,江蘇凱隆鋁業有限公司熔鑄車間車間主任,負責熔鑄車間生產、安全工作。任申疏于本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熔鑄車間工人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鋁棒鑄造生產過程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周培軍,男,江蘇常熟人,江蘇凱隆鋁業有限公司安全員,負責凱隆公司安全生產具體管理工作。周培軍疏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組織、參與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完善,疏于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王波,男,四川渠縣人,江蘇凱隆鋁業有限公司熔鑄車間鑄造工,負責鑄造鋁棒。王波在鑄造鋁棒過程中操作錯誤,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鑒于王波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除在事故中死亡的王波外,其他3人目前取保候審。

(九)工程坍塌事故被刑罰的案例:

2014年12月29日8時,清華大學附屬中學A棟體育館等三項工程,在進行地下室底板鋼筋施工作業時,上層鋼筋突然坍塌,將進行綁扎作業的人員擠壓在上下鋼筋之間,塌落面積大約在2000平米,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事發原因不明。

法院根據相關的事實及證據認定被告人楊澤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曉凱、荊鑫、張換豐、張煥良、趙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維民、張明偉、田克軍、耿文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本案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同時考慮被告人楊澤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發他人犯罪并經查證屬實的立功表現;案發后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經客觀上得以賠償。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以下幾個人進行判罰。

1.被告人楊澤中(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實際負責人兼商務經理)有期徒刑6年;

2.被告人張換豐(安陽誠成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3.被告人郝維民(北京華清技科公司副總經理兼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有期徒刑5年;

4.被告人張煥良(安陽誠成勞務公司隊長)有期徒刑4年6個月;

5.被告人張明偉(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執行總監)有期徒刑4年6個月;

6.被告人王京立(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部執行經理)有期徒刑4年6個月;

7.被告人曹曉凱(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有期徒刑4年;

8.被告人田克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土建兼安全監理工程師)有期徒刑4年;

9.被告人趙金海(安陽誠成勞務公司技術負責人)有期徒刑4年;

10.被告人王英雄(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部生產經理)有期徒刑3年6個月;

11.被告人田勇(鋼筋工工長)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荊鑫(施工員)有期徒刑3年6個月;

12.被告人李雷(安陽誠成勞務公司鋼筋班長)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成才(安陽誠成勞務公司鋼筋組長)有期徒刑3年;

13.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監理工程師)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14.注:本項目安全員因履行了安全生產責任,沒有被追究責任!

 

(十)加油站閃爆事故被刑罰的案例:

2020年5月29日,湖北省崇陽縣金塘鎮大源加油站發生一起儲油區有限空間閃爆事故,事故造成2死1傷,直接經濟損失253.11萬元。事故發生后,市政府迅速成立故調查組進行提級調查。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崇陽縣大源加油站在進行單層罐更新為雙層罐改造過程中,聘請無資質人員擅自施工,作業人員違章操作,作業前未對有限空間進行通風、檢測,有限空間內油氣濃度達到爆炸極限,遇到切割蓋板時產生的火花,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另外,該加油站無視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檢查指令,刻意隱瞞加油站改造信息;未按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要求施工,未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現場抽油清罐作業人員未穿戴全套防靜電服和使用防爆工具;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管理混亂,對饒某平、汪某明死亡和汪某斌受傷負直接責任。事故也暴露出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金塘鎮政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未及時發現加油站防滲改造期間的違法違規行為。

事故處理:目前,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大源加油站現場安全管理員程某、法人代表黃某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包括崇陽縣商務局、崇陽縣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崇陽分局、金塘鎮政府等11名黨政干部,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問責。

(十一)因對新員工安全培訓不到位被刑罰的案例:

2020年3月3日11時10分左右,山東臨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德化工)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60萬元。2020年3月3日7時55分左右,福德化工車間主任張義明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填寫動火作業票證并經公司批準,就安排張學智和肖云亮對罐區北側4個儲罐進行加裝銘牌支架焊接作業。11時09分41秒,事故儲罐發生爆炸,致罐體整體飛起數米后落至防火堤東南角,并起火燃燒,事故導致張學智當場死亡,肖云亮重傷。

xx,福德化工安全科長,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被追刑責。

2019年3月7日上午10時53分許,江蘇神華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華公司)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傷,部分設備損壞和房屋倒塌,直接經濟損失約842萬元。

吳德寧,中共黨員,神華公司專職安全員,沒有及時發現本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沒有及時排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日常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職工未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規對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二)江蘇響水事故安全人員被刑罰的案例: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于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后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以下簡稱天嘉宜公司)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因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硝化廢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 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認罪認罰等,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1.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撤銷緩刑與原犯污染環境罪并罰,決定執行 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155萬元(人民幣,下同)。

2.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楊鋼、安全總監兼總工程師耿宏等4人被以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 污染環境罪并罰 判處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原公司副總經理、硝化車間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 判處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

3.本案中天嘉宜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焚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4.本案中 原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為謀取本單位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5.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倪家巷集團罰金2000萬元,對集團原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岳忠、倪成良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

6.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長蔣立華和5名安全員被以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 判處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7.幫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貯存硝化廢料的當地裝卸服務部經營人張惠德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撤銷緩刑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 有期徒刑四年。

8.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1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杰等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9.本案中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干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10.原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孫鋒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員被并處罰金,孫鋒等9人同時犯兩罪,依法予以并罰。

11.本案中,鹽城市環保部門和響水縣應急管理、環保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日常監管嚴重缺失,復產驗收審核把關不嚴,存在玩忽職守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國家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為。 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十三)辭職8個月后的設備部長因事故而被逮捕的案例:

2019年12月3日2時43分許,北京順義區牛欄山鎮的(以下簡稱“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內發生燃氣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29.563萬元。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方勇忠2006年負責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建設工作,期間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而組織本單位人員自行建設安裝燃氣設施,導致燃氣設施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另外,方勇忠2018年負責一期生產車間內新建冷藏庫建設,將部分管道、閥門等燃氣設施封閉在通風不良的場所內,且未設置通風、燃氣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因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方勇忠沒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來建設,而自行建設安裝燃氣設施,違反了相關燃氣安全法規,或根本不知道法律法規要求,或是公司領導要求,或為了替本單位省錢,或為了逞能,具體原因不明;設備設施安裝不規范且并未設置相關安全設施,方勇忠的確應該為此負領導責任。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追責清單

1.曾九發,京日東大公司生產部部長,全面負責生產部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生產安全、設備安全工作。未有效開展燃氣設施檢修維護工作,致使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長期未得到維護保養;未嚴格組織開展燃氣設施的檢查、檢測工作;未及時有效排查燃氣設施存在的事故隱患;未有效開展本部門員工的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順義區人民 檢察院批準逮捕。

2.馬維,京日東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長(履行部長職責)、廠級安全管理員,全面負責全廠消防安全和安全保衛工作。未組織開展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檢查,未有效落實燃氣設施檢查管理制度;未及時排查發現燃氣設施存在的事故隱患;未組織開展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未組織擬訂本單位的燃氣應急預案及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3.郭新剛,京日東大公司生產部部長助理、B 班班長,全面負責 B 班安全生產工作。事故發生當日未對一期生產車間燃氣設施開展檢查;發現燃氣泄漏后未及時報告且未采取及時有效措施,14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4.方勇忠,曾先后擔任京日東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長兼設備部部長助理、設備部部長、生產部部長兼設備部部長、總經理助理(2019年4月辭職)。2006年負責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建設工作,期間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本單位人員自行建設安裝燃氣設施,導致燃氣設施安全隱患長期存在;2018 年負責一期生產車間內新建冷藏庫建設,將部分管道、閥門等燃氣設施封閉在通風不良的場所內,且未設置通風、燃氣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 故罪。2020 年 1 月 23 日被順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 月 6 日取 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何志文,板橋液化氣站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板橋液化氣站日常工作。未組織對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主閥門等燃氣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與京日東大公司簽訂供氣合同,長期向京日東大公司供應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導致燃氣管道主閥門法蘭墊片加速腐蝕、物理機械性能顯著下降,造 成燃氣泄漏引發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非法購買二甲醚 401.38 噸,充裝至液化石油氣瓶內進行銷售,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6.吳建新,板橋液化氣站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向京日東大公15司供應配送液化石油氣。未開展針對京日東大公司一期生產車間燃氣管道主閥門等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長期向京日東大公司供應、配送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導致燃氣管道主閥門法蘭墊片加速腐蝕、物理機械性能顯著下降,造成燃氣泄漏引發 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向京日東大公司銷售添加二甲醚的不合 格液化石油氣,銷售金額達 380349 元,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7.何世美,板橋液化氣站燃氣充裝工人。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將二甲醚充裝至京日東大公司等客戶液化石油氣瓶內, 銷售金額達 380349 元,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十四)因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而被刑罰的案例:

2019年7月15日上午10點50分左右,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古清口街道轄區,日照程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機進行裝載作業時,發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車在抓機作業半徑內進行停車卸貨作業,翻斗車司機高某在翻斗車滿載的情況下,將液壓缸升到最高處,車輛的重心處于高位,極不穩定;抓機司機王某用抓手調整卡在翻斗車后簍的壓塊,導致翻斗車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車側翻。

調查還發現,高某不具翻斗車駕駛資質,淮安軍骉與日照程皓在同一作業區域作業,互相可能危及對方安全,但雙方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

1.高某,無資質作業,違章作業,在此事故中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淮安軍骉,未與程皓機械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對于高某無資質作業問題未查實,放任交叉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操作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3.程皓機械,未與淮安軍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放任交叉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操作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周某東,淮安軍骉安全員,未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存在的隱患未得到有效控制和解決,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馬某,程皓機械的安全生產負責人,未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福,程皓機械的安全員,對于翻斗車在抓機半徑內作業的問題未掌握未查實,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代簽項目經理名字被判刑的案例:

2019年2月24日,四川省宜賓市珙縣瑪斯蘭德國際(酒店)社區項目10號樓塔吊在頂升作業中發生垮塌,造成正在施工作業的3名工人高空墜落死亡。8月1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審判決書,如下。

1.塔吊實際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杜元根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2.施工單位執行經理奉建華,實際履行項目經理職責,但不具備項目負責人相應職業資格,并且長期代簽項目經理“楊玲”名字造假,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3.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肖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15 人)。

4.游遠平,設備安裝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塔吊產權和后繼安裝實際控制人。建議由敘州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規定給予不良記錄。 

5.趙海,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兼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建議由宜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規定給予不良記錄。

6.胡國德,建設單位總經理,建議由珙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7.涂曉靜,建設單位董事長(公司股東之一)。建議由珙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8.羅文斌,施工單位副總經理,建議責成公司撤銷其現場副總經理職務,并由宜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9.黃韜,施工單位工程部部長,具體負責公司中標項目進度、質量、安全和成本的管理。建議責成公司撤銷其工程部部長職務。

10.周恒,施工單位派駐珙縣瑪斯蘭德國際(酒店)社區項目現場安全員(公司指定的現場專職安全員)。建議責成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11.閆龍飛,勞務單位實際控制人。建議由宜賓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行政處罰。

12.劉曲波,勞務單位指定在該項目現場負責人。建議責成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13.楊啟厚,監理單位法人代表兼公司董事長。建議由宜賓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 

14.陳清泉,監理單位副總經理。建議責成公司根據內部管理規定對其作出處理。 

15.李自和,監理單位在該項目監理員(無監理員資質證書)。事發時不在頂升作業現場旁站。建議責成公司解除其勞務關系,并根據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對其作出處理。 

16.李青,自由職業者,從事建筑施工設備租賃中介服務,作為本次事故塔吊的安裝、維護、檢測聯系人,對此次事故負次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宜賓市建設主管部門給予不良記錄,不允許其在本行業從事類似業務。 

17.楊玲,施工單位報備的項目經理。通過網上與中介機構業務人員聯系后簽訂“委托合 同”,同意將本人一級建造師資質證書交由中介機構并提供給企業,用于企業資質升級或資質年檢使用。后分 2 次收取證書掛靠 費用 2.3364 萬元,實際并未參與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任何的執業活動。其行為違反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對此次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宜賓市建設主管部門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根據規定吊銷其相關資質證書,并給予不良記錄。 

18.覃瑤,在收取3000 元“服務咨詢”費用后,提供了楊玲一級建造師資質證書和“三類人員”培訓合格證書,但后續對楊玲相關證書如何使用,沒有跟蹤督促,對此次事故負有次要管理責任。建議將此個人和公司信息抄送注冊地市場管理部門,納入不良記錄。

19.另有8 人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十六)不制止無證施工釀成事故被刑罰的案例:

2012年7月,某公司承接某電梯安裝工程,后該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人黃某某,黃某某組織不具備電梯安裝資質的李某某等人進行電梯安裝。同年8月6日14時,李某某在安裝電梯過程中,被電梯井掉落的平衡塊砸中頭部后死亡。被告人黃某某組織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電梯安裝,明知施工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對作業現場疏于安全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被告人陳某作為施工現場負責人兼安全員,明知施工人員無證施工,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次要管理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陳某的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終,被告人黃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陳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十七)無人傷亡的燃爆事故而被刑罰的案例:

2020年1月14日13時41分許,長煉石化公司催化重整裝置預加氫進料/產物換熱器E202A-F與預加氫產物/脫水塔進料換熱器E204AB間的壓力管道(250P2019CS-H)90°彎頭處出現泄漏,發生爆燃,之后管道內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燒,并于13時51分和14時21分再發生兩次爆燃。經全力救援,1月14日19時15分明火完全撲滅。該公司當班121人及周邊廠區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離,事故及救援過程中無人員傷亡。

根據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企業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如下: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2人)

1.譚志軍,男,漢族,1963年12月21日生,現任長煉石化公司總經理。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其擔任長煉石化公司生產副總經理,負責生產、機動部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于2019年兼任該公司機動部部長;2020年1月1日起,其擔任該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安委會主任,負責公司生產的全面工作。未督促企業分管部門依法申辦《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落實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有關規定。在2019年4月收到珠海檢測院對長煉石化公司重整裝置(臨氫、熱力管道)首次定期檢驗的《工業管道定期檢驗報告》(編號:BDD-C01900004)后,作為當時負責生產、機動部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總經理、兼公司機動部部長,未依法組織對《工業管道定期檢驗報告》(編號:BDD-C01900004)檢測結論反映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組織落實事故防范、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整改;2020年1月1日其擔任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安委會主任后,對檢測結論反映的問題仍然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職責,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范、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未督促相關部門按照企業內部制度《特種設備管理制度ZHCL-JD-025》的要求建立《重點腐蝕部位臺賬》,確定重點防腐部位和定點測厚點,明確定點測厚頻次,并落實年度檢測工作,對事故管道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未督促、檢查公司相關人員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五年內依法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曹超,男,漢族,1981年8月6日生,2017年4月起擔任長煉石化公司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負有協助該公司生產技術部部長加強工藝、化驗和儲運在生產運行中的安全管理,組織制定工藝、儲運、計量和質檢等方面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職責,主要負責安全生產隱患管理、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事故隱患,并向有關領導匯報,負責生產車間、化驗室日常生產、檢測和班組人員管理等。2019年11月13日起,長煉石化公司預加氫單元DCS系統(集散分程控制系統)顯示事故管道入口溫度超過管道設計溫度170℃,其向公司原生產部部長林國強(已于2019年底辭職)報告,在得到監控該壓力管道的溫度是否繼續上升的指令后,沒有組織采取有效措施對事故管道超溫運行情況及時進行處理,也未向新任副總經理、生產技術部部長秦家忠匯報相關情況,提醒其重視有關情況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同時,也未督促化驗班落實操作規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對預加氫高分罐V202水質做酸堿性檢測分析,導致事故管道長時間超溫度運行加劇了管道腐蝕,成為事故壓力管道破裂的主要原因。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4人)

3.唐青云,女,漢族,1963年11月24日生,2015年底至2019年12月擔任長煉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2020年1月1日起擔任該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檢查公司相關人員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田剛,男,土家族,1974年6月13日生,2016年8月起擔任長煉石化公司安環部部長,2018年4月起任安全副總監兼安環部部長,負責定期組織公司的隱患排查、監督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和整改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生產部、機動部員工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負有領導責任,建議長煉石化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5.邵威,男,漢族,1981年4月10日生,2016年4月起擔任長煉石化公司機動部設備技術員(靜設備工程師),負責編制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特種設備隱患登記管理工作。未向珠海檢測院詳細說明納入檢驗范圍的P2019管線介質成份,影響對腐蝕檢測范圍的判斷,且未及時發現珠海檢測院出具的《工業管道定期檢驗報告》(編號:BDD-C01900004)存在內容不完整及頁面缺失情形。未及時提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長煉石化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6.涂華杜,男,漢族,1974年12月生,自2017年1月起任高欄港經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水市場監督管理所所長。南水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轄區內特種設備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長煉石化公司逾期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使用逾期未檢特種設備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涂華杜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高欄港經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領導對其批評教育。

(十八)因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獲刑的案例:

2015年2月,被告人董傳橋將應由黃驊市津東化工有限公司處置的廢堿液交由沒有資質的被告人劉海生處置。后劉海生聯系被告人劉永輝租用被告人李桂鐘停車場場地,挖設隱蔽排污管道,連接到河北省蠡縣城市下水管網,用于排放廢堿液。2015年2至5月,董傳橋雇傭被告人石玉國等,將2816.84噸廢堿液排放至挖設的排污管道,并經案涉暗道流入蠡縣城市下水管網。同時,從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義等明知被告人婁賀無廢鹽酸處置資質,將回收的廢鹽酸交由婁賀處置。婁賀又將廢鹽酸交由無資質的被告人張鎖等人處置。張鎖、段青松等人又聯系李桂鐘,商定在其停車場內經案涉暗道排放廢鹽酸。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國等人經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噸廢堿液至城市下水管網。同月18日上午,張鎖等人將30余噸廢鹽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時許,停車場及周邊下水道大量廢水外溢,并產生大量硫化氫氣體,致停車場西側經營飯店的被害人李強被熏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本案廢堿液與廢鹽酸結合會產生硫化氫,并以氣體形式逸出;李強符合硫化氫中毒死亡。

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廢堿液、廢鹽酸均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屬危險廢物。被告人董傳橋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董傳橋等人非法排放廢堿液,婁賀等人非法排放廢鹽酸,均對李強硫化氫中毒死亡這一結果的發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應對李強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董傳橋等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一審刑事判決部分予以維持。

(十九)因污染物排放超標被刑罰的案例:

2013年10月,黃石市陽新縣大王鎮鶴鳴畈村多名村民出現四肢發麻、無力的癥狀,其中兩位老人甚至有呼吸困難、抽搐、昏迷等危重征象。幾位村民自發組織到武漢職業病醫院檢查,結果顯示,病因是砷中毒。

消息一經傳開,恐慌情緒很快在村民中蔓延。村民不斷開始到武漢進行檢查。結果,陸續有人被診斷為尿砷超標,波及大王鎮32個行政村中的10個村。

11月6日,衛生部門反饋,大王砷超標事件已初步確診慢性砷中毒人員30名。經環保部門檢測,初步認定此后果系由加利、金寶等6家企業涉案長期非法排放含砷污染氣體所致。通過氣體排放造成重大砷污染,污染物排放最高超標247倍,894人住院,118人被檢出超標,49名村民中毒,5名環保官員、2名行政主官、14名企業負責人被起訴追究刑責。湖北黃石大王鎮重大砷污染案25日在黃石一審開庭。

下陸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6家企業14名負責人涉嫌犯污染環境罪一案。檢方指控,14名犯罪嫌疑人為了牟取暴利,不顧污染環境造成的后果,導致農民種植的莊稼死亡,村民出現尿砷超標的癥狀,嚴重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涉嫌犯污染環境罪。同時,李加牛、李崢等3名犯罪嫌疑人還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除了14名企業負責人,還有7名官員在此案中被追究刑責。“出現這么嚴重的環境污染,與一些干部的失職瀆職密切相關。”黃石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謝峰說。

此案中,原黃石市環保局副局長彭玉成、原黃石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局長洪亨龍、原陽新縣環保局副局長吳遠松、原陽新縣環保局副局長王海標、原陽新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姜禮政等5名環保干部均因涉嫌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被公訴,已于前期開庭審理,5人均因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

大王鎮兩任黨委書記因為此案落馬。原大王鎮黨委書記石顯芳涉嫌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原陽新縣交通局局長周光來(大王鎮前任黨委書記)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石顯芳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

(二十)無證操作叉車致人死亡而被刑罰的案例:

2018年4月,被告人張某洲受被告人葉某雄的雇請,到平遠縣某再生能源公司務工。同年6月,該公司開始正式生產生物顆粒燃料,張某洲負責控制、操作生產顆粒燃料的機器。6月19日晚7時許,葉某雄安排張某洲與工人楊某香、閆某林從事生產、打包顆粒成品工作,由楊某香負責給粉碎機上料,張某洲負責控制操作顆粒機,閆某林負責打包。

葉某雄在明知張某洲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情況下,還在車間內教授張某洲如何操作叉車配合閆某林使用大塑料袋進行打包成品。20日凌晨1時多,閆某林與楊某香自行調換工作崗位,由楊某香到料倉口配合張某洲進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凌晨3時多,張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規檢驗且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的紅色杭州牌CPCXX叉車作業時,因車速過快,沒有留意到楊某香所處的具體位置,將叉車的左貨叉前端叉到楊某香的右側腹部,造成楊某香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葉某強與閆某林等人將楊某香送到梅州市人民醫院救治,楊某香經搶救無效于當日7時死亡。7時48分,葉某雄打電話報警稱楊某香在送夜宵時被叉車撞倒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經鑒定,死者楊某香符合鈍性物體撞擊擠壓導致膈肌挫裂、肝臟破裂引發血氣胸、失血性休克死亡。梅州市質量和技術監督局對“6·20”某再生能源公司叉車事故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特種設備一般事故,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叉車駕駛員張某洲對該事故負直接責任;某再生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葉某雄應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

案發后,某再生能源公司賠付死者家屬各種費用共計76.5萬元,死者家屬對被告人張某洲、葉某雄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洲、葉某雄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法懲處。案發后,事發公司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被害人家屬對二被告人表示諒解,對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葉某雄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葉某雄在報警時謊稱被害人是在送夜宵時被叉車撞倒,未如實陳述,不符合自首的相關規定,故其行為不應認定為自首。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被告人張某洲、葉某雄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十一)因密閉空間中毒事故而被刑罰的案例:

2019年12月31日19時,江蘇省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重慶華為液化空氣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人員在脫硫塔內維修作業時,發生5名施工人員中毒事故,其中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402萬元。

事故性質: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由于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單位無相關資質違規施工,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10人:

1.滕道春,徐州天裕集團公司及天安化工法定代表人。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現被取保候審。

2.王幫耀,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失管失察。現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郭志甫,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總監、總工程師。未認真審核檢修施工方案,未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現被取保候審。

4.陸程,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沒有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資質進行審核。現被取保候審。

5.王子彭,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化二車間主任。未落實現場作業票審批、現場監護、受限空間氣體檢測等制度。現被取保候審。

6.朱亞,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安環科副科長(主持工作)。未對重慶華為施工資質進行審核,未落實現場安全作業制度。現被取保候審。

7.王芳,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化二車間脫硫工段長。違章指揮作業,違規安排職工控制設備閥門。現被取保候審。

8.肖志榮,重慶華為液化空氣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檢修工程責任人。在不具備相應資質、無安全施工方案、防護技術設備缺失的情況下,違章組織人員施工。現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9.陳曉軍,天裕集團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助理,在未檢驗重慶華為資質、未經招投標的情況下,讓擔保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并授意天安化工相關人員完成了合同簽定。現被取保候審。

10.龔建平,工程合同介紹人及工程擔保人。為賺取“工程介紹費”,在未確認重慶華為有無資質的情況下將其介紹給天安化工承攬脫硫塔檢修項目,并以“擔保人”參與簽訂合同。現被取保候審。以上人員的涉案材料已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二十二)因著火中毒事故而被刑罰的案例:

2019年4月15日15時10分左右,位于濟南市歷城區董家鎮的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四車間地下室,在冷媒系統管道改造過程中,發生重大著火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67萬元。

事故處理: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依法依紀追究以下責任人的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孫希利,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事故車間作業監護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其中,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和公安機關采取措施的人員11人,包括:

1.徐淑坤,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四車間安全員,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王云重,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四車間副主任,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杲鑫,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四車間主任,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趙志明,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EHS辦公室安全員,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陳明,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EHS總監兼總經理助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李保勇,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姬國忠,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管道改造項目現場負責人,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孔凡強,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肖思超,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苗慶明,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宋喆,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研發中心冷媒組負責人,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2.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人,包括:

13.白松泉,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4.趙春閣,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5.齊小光,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長,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有關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或者其它處分。

16.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及組織處理的人員16人,包括:

17.劉璇,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應急管理局監管二科副主任科員,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等。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18.郭新疆,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應急管理局監察大隊主任科員,監察大隊執法一組組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19.張勇,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應急管理局副調研員。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20.孫京平,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21.李仁鋒,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董家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建議對其予以誡勉。

22.馬小豹,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董家街道黨工委書記。建議對其予以誡勉。

23.殷繼明,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對其批評教育。

24.張慶國,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委常委、副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25.劉科,中共黨員,濟南市國資委黨組書記、主任(原歷城區委副書記、區長)。建議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

26.吳承丙,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委書記。建議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

27.張磊,中共黨員,濟南市應急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對其予以誡勉。

28.施霆,中共黨員,肥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服務站工作人員。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9.宋光金,中共黨員,肥城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原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站站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30.魏光軍,中共黨員,肥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任科員(原肥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31.董慶煥,中共黨員,肥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32.李松林,中共黨員,泰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對其批評教育。

(二十三)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發生事故被刑罰的案例:

2017年1月的一天,王某安排雜工繆某對屋頂進行修繕并鋪設彩鋼瓦,在屋面未設安全平網也未搭設腳手架的情況下,繆某不慎從屋頂墜落至地面。事發后,王某將繆某送到醫院搶救,但繆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案發后,有關部門依法組成調查組。調查組認定:施工前,紡織公司未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屋頂附近設置安全平網、也未搭設腳手架,對此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沈某作為紡織公司經營者,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海安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作業,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綜合考量王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監管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公司經營者王某犯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