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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礦“6·26”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2020 年 6 月 26 日 6 時,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礦(以下簡稱潘三煤礦)1652(3)軌道順槽發生冒頂,19 人被困;經礦組織搶險救援,9 時 46 分,19 人脫險。搶險救援過程中,8 時 50 分左右,冒頂區域外側巷道頂板突然垮落,2 名搶險救援人員被埋;6 月 29 日 2 時 39 分,確認 2 名搶險救援人員遇難。直接經濟損失 327.26 萬元。事故發生后,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長李國英做出批示,要求盡最大努力,盡一切辦法,科學施救,全力施救;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鄧向陽批示要求采取一切措施搶救,保證人員生命安全,并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李萬疆批示要求在防止發生次生冒頂的同時,防止發生瓦斯事故,要制定相關安全措施,確保救援安全。接事故報告后,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安徽省能源局及淮南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帶領有關人員立即趕赴潘三煤礦,認真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批示要求,指導搶險救援,督促礦井制定并落實搶險救援期間安全技術措施。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淮南監察分局(以下簡稱淮南監察分局)、淮南市應急管理局相 關人員接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趕赴潘三煤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 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20 年 6 月 29 日,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安徽省能源局、淮南監察分局、淮南市應急管理局、淮南市公安局、淮南市總工會成立潘三煤礦“6·26”頂板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淮南市監察委員會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聘請了 5 名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通過現場勘查、抽樣檢測、調查取證、調閱資料、人員問詢、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淮南礦業集團;因企業改制,2018 年 5 月更名為淮河能源控股集團,原名仍使用),為安徽省國有煤礦企業,設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人力資源部(人事部)、黨委工作部、經營管理部、安全環保部等 10 個職能部門,其中,安全環保部負責牽頭制定淮南礦業集團年度安全目標和考核政策、重大風險識別應對、重大隱患排查治理、重點單位專家評估會診等安全監管工作。淮南礦業集團煤業分公司(以下簡稱煤業分公司)成立后,淮南礦業集團將所屬淮南礦區 9 對煤礦(核定生產能力 5610 萬噸/年)的安全監管、生產技術管理等職能下放至煤業分公司。煤業分公司于 2019 年 2 月成立,為淮南礦業集團所屬分公司。煤業分公司配備黨委書記、總經理、總工程師、分管生產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經理等領導班子成9人,設置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部(人事部)、計劃經營部、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通防地質技術部、機電運輸裝備部、資源環保部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二)礦井概況潘三煤礦位于淮南市潘集區蘆集鎮,隸屬煤業分公司。井田東西走向長 9.6km,南北傾向寬 5.8km,面積 54.3km2。1979 年 6 月開工建設,1992 年 11 月投產,設計生產能力3.0Mt/a;2017 年,經改擴建后核定生產能力 5.0 Mt/a。2019 年產量 352 萬噸,2020 年計劃產量 320 萬噸。礦井采用立井、主要石門及分組集中大巷開拓,分兩個水平,一水平標高-650m,-810m 設有輔助水平;二水平標高-817m。采掘活動分布在一水平東四采區、西一采區、西三 采區(自上而下劃分為上部、中部、下部采區)和二水平東一采區,西三中部采區為 13-1、11-2 煤層聯合布置。事故發生時,礦井共有 1672(1)等 3 個采煤工作面,1652(3)軌道順槽、運輸順槽等 15 個掘進工作面。礦井配備了礦長、書記、總工程師、掘進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置了安全監察科、生產技術科、調度所、機電運輸管理辦公室、通風防突科、地質測量科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所屬掘進二區在冊人員 356 人,設區長、書記、4 名副區長、2 名技術主管、2 名技術員,下設掘進 203、205 隊等4 個生產隊和一個機電隊。

  (三)礦井證照情況礦井證照齊全有效,為合法生產礦井。

  (四)事故地點概況發生事故地點位于 1652(3)軌道順槽測量點 V7 點至 V9 點之間,距軌道順槽提料斜巷上平點 128m。冒頂段長度 24.6m, 該處施工時間為 2020 年 3 月 7 日至 10 日。1652(3)工作面為礦井西三中部采區 13-1 煤層首采工作面,煤厚 2.18~4.75m,均厚 3.76m,平均傾角 20°。工作面直接頂由泥巖、13-2 煤、砂質泥巖等組成,總厚 3.0~14.55m, 均厚 6.53m;老頂為粉砂巖,厚度 1~11.05m,均厚 2.53m; 直接底為泥巖,厚度 4.1~5.35m,均厚 5.0m。西三中部采區采用開采下保護層 11-2 煤保護 13-1 煤。1652(3)工作面軌道順槽北側平面內錯 1662(1)工作面 32.5m,南側距1672(1)回采工作面平面距離 215.5m,下距 1662(1) 采空區平均距離 75.6m。巷道支護形式為錨索網全長錨固支護,頂部錨桿間排距 750mm×1000mm,每排 7 根,錨桿規格為Ф22mm×2400mm;頂部錨索(中空注漿)間排距1200mm×1000mm,每排3 根,錨索規格Ф22mm×6300mm;幫部錨桿間排距 800mm×1000mm,每排 4 根,錨桿規格為Ф 22mm×2400mm。2020 年 3 月,中國科學院武漢巖土力學研究所提交了1652(3)軌道順槽正式支護設計報告,支護參數與初始設計 相比無變化。1652(3)軌道順槽由掘進 205 隊負責施工,設計長度1168m,采用錨索網全長錨固支護,梯形斷面,巷道上寬 5000 mm、下寬 5400mm、高 3300mm,斷面積 17.16m2。《1652(3)軌道順槽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批準,巷道于 2 月 12 日開始掘進。按作業規程要求,從提料斜巷上平點往里 100m 范圍巷道按頂部錨桿間排距 750mm×800mm、錨索間排距 1200mm×800mm 施工,100m 后作業規程復審變更為按頂部錨桿間排距 750mm×1000mm、錨索間排距 1200mm× 1000mm 施工,截至 6 月 26 日累計掘進 968m。

  二、事故發生經過、報告及應急處置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2020年 6 月 26 日 6 時,1652(3)軌道順槽掘進工作面掘進二區跟班副區長胡曉波發現風筒無風,打電話向局部通風機司機詢問情況,局部通風機司機回答通風機運轉正常;胡曉波立即安排當班安監員方心龍向外查看情況,自己組織工作面作業人員撤離。當人員撤至 1#避難硐室(距離冒頂處里口約 230m)后,方心龍回來匯報距迎頭 800m 左右巷道冒頂,隨即胡曉波向礦調度匯報冒頂情況并按調度指令組織人員 外撤。6 時 28 分,胡曉波和方心龍等 19 名人員撤離至冒頂處,發現人員通過困難,便在冒頂區域里側架設 1 個木垛, 對冒頂區域里側巷道進行加固。木垛架好后,19 名人員退回至 1#避難硐室,并再次向調度匯報相關情況,請求救援。6 時 10 分左右,礦長張錘金接到調度關于冒頂的電話匯報,立即趕到調度所,與通風副總工程師尹家祥等緊急磋商,并帶領董善保、尹家祥、掘進副礦長(兼掘進副總工程師)張躍懷、技術科長胡偉、調度所副所長謝礦等到達現場。掘進 205 隊隊長楊維豹、掘進 203隊副隊長耿強軍及掘進 205 隊早班職工相繼到達現場。張錘金等人查看情況后,商定在冒頂區域外側巷道架設 2 個木垛加強支護,維護救援通道。張錘金指揮人員拆除軌道枕木、調配支護材料進行巷道支護,尹家祥、耿強軍負責架設木垛,張躍懷、楊維豹等人負責運料。8 時左右,在冒頂區域外側架設第二個木垛時,張躍懷觀察頂板情況,認為冒頂區域上部空間人員可以通過,便和楊維豹穿過冒頂區域進入里段巷道。張躍懷、楊維豹進入里段巷道后,帶領 19 名被困人員向外撤離,至冒頂區域前, 張躍懷安排胡曉波組織職工間隔 5m 左右有序穿過冒頂區域。第一名職工張虎、第二名職工劉躍相繼撤出冒頂區域。8 時50 分左右,第三名職工任克平撤離時,原冒頂區域外側巷道頂板突然垮落,任克平隨即退回到里段巷道。此時,正在頂板垮落區域指揮架設第二個木垛的張錘金及其他搶險救援人員迅速撤離。位于巷道里側的張躍懷立即停止被困人員向外撤離,安排在冒頂區域里側巷道再架設 1 個木垛維護頂板。木垛施工完成后,張躍懷安排楊維豹帶領其他人員原地等待,自己和胡曉波回到 1#避難硐室準備向礦調度匯報情況,發現通訊中斷。期間,楊維豹等人等待一段時間后,冒頂區域未再發生冒頂,認為頂板已穩定,便向外 撤離。9 時 46分,張躍懷、胡曉波回到人員等待處,發現其他人員已撤離,隨即撤離出來。撤離后清點人員時,發現負責架設木垛的 2 名搶險救援人員尹家祥、耿強軍失聯。

  (二)事故報告經過6 月 26 日 6 時,潘三煤礦調度員朱云鵬接到掘進二區跟班副區長胡曉波電話匯報井下發生冒頂,調度員鄧忠鋼隨即電話向礦長張錘金等礦領導匯報。張錘金趕到調度所了解情況后,與董善保和尹家祥等下井查看。8 時 25 分,礦黨委書記沈景釗接匯報趕到調度所后,安排調度員王文平向煤業分公司調度匯報并請求淮南礦業集團救護大隊支援。煤業分公司調度員方恒接匯報后,立即向煤業分公司總值班領導和淮南礦業集團總值班領導匯報。8 時 55 分,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調度值班人員接到淮南礦業集團救護大隊出動報告,隨即電話向淮南監察分局值班人員了解情況。9時,淮南監察分局值班人員電話向潘三煤礦調度詢問情況,得知發生涉險事故后,應急值守帶班領導立即帶領相關人員趕赴潘三煤礦。10時7分,潘三煤礦確認 2 名搶險救援人員失聯后,調度員正式向淮南監察分局值班人員匯報了相關情況。

  (三)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情況6 月 26 日 6 時,1652(3)軌道順槽掘進工作面迎頭作業人員發現風筒無風,胡曉波立即安排查找原因,組織人員撤至避難硐室。在發現距迎頭 800m 左右處巷道冒頂后,向調度匯報并按調度指令向外撤離。6 時 28 分,被困人員在冒頂區域里側架設 1 個木垛,對頂板進行加固。木垛架好后,人員撤至避難硐室等待救援。張錘金等人到達現場后,立即在冒頂區域外側架設木垛,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尹家祥、耿強軍負責架設木垛,其他人 員負責運料。冒頂區域外側第一個木垛架設完成后,張躍懷、楊維豹進入里側巷道,安排被困人員撤離。8 時 50 分左右,2 名被困人員撤出后,冒頂區域外側巷道頂板突然垮落,外側搶險救援人員迅速撤離,里側其余被困人員停止撤離,在冒頂區域里側架設第二個木垛維護頂板。冒落區域頂板穩定后,9 時 46 分,位于里段巷道的張躍懷等 19 名人員全部撤出。清點人員發現參與搶險救援的尹家祥和耿強軍失聯。淮南礦業集團負責人接事故報告趕到潘三煤礦后,成立了以董事長、總經理任總指揮的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在搶險救援指揮部領導下,潘三煤礦及淮南礦業集團救護大隊自冒頂區域向外開始架設單體支柱、工字鋼挑棚和木垛、使用超前掩護鋼梁、補打錨桿錨索等加固巷道和頂板,截斷膠帶機、另安設機尾恢復皮帶運輸系統等實施搶險救援。6 月 29日 2 時 39 分,2 名失聯人員找到,確認遇難,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三、事故勘查及技術分析

  (一)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1. 冒頂區域外邊緣距 1652(3)軌道順槽提料斜巷上平點128m,距 3 月 7 日突出危險性預測基點 7m。冒落區域外側巷道左幫(沿掘進方向左幫,以下簡稱左幫)高 2.9m,右幫高3.1m。

  2.冒頂區域總長度約 24.6m,未清理段長約 15m,已清理加固段長 9.6 m ,冒落高度約 4.2m,呈弧頂狀,冒頂區域頂部懸掛有3 排破斷的錨索,約有 4/5 以上的斷錨索頂端仍位于巖石中;冒頂區域左幫側頂板可見 13-2煤。現場隨頂板冒落的錨桿未發現破斷現象,錨桿錨固段整體冒落,撿出的部分錨桿全長粘結有錨固劑;大部分錨索破斷長度距錨索尾端約 2.5m 左右 ,與錨桿錨固深度基本一致,錨索鋼絲破斷形態呈頸縮狀,斷口呈梅花狀。

  3.自冒頂區域外側 30m 范圍內巷道頂部錨桿間排距750mm×1000mm,每排 7 根,錨索間排距 1200mm×1000mm, 每排 3 根;幫部錨桿間排距 800 mm×1000mm,每排 4 根,鋪設菱形金屬網,金屬網壓茬 100 mm。冒頂區域 30m 以外巷道頂部錨桿間排距 750mm×800mm,每排 7 根,錨索間間排距1200mm×800mm,每排 3 根;幫部錨桿間排距 750mm×800mm,每排 4 根。

  4. 巷道自軌道順槽提料斜巷上平點開始,0~82m 段巷道跟 13-2 煤頂板掘進,82m 至冒頂區域外緣巷道跟 13-1 煤頂板掘進。

  5.自軌道順槽提料斜巷上平點至冒頂區域外側巷道內設置有 1#、2#、3#等 3 組礦壓監測測站(間距 50m),3#測站距冒落區域外邊緣 33m。測站觀測牌板記錄最后觀測日期為6 月 24 日,其中:3#測站總離層值 70mm,錨索載荷 130kN, 兩幫最大移近量 530mm,頂底板最大移近量 740mm;2#測站總離層值 30mm,錨索載荷 100kN,兩幫最大移近量 370mm,頂底板最大移近量 330mm;1#測站總離層值 50mm,錨索載荷220kN,兩幫最大移近量 300mm,頂底板最大移近量 420m。

  (二)事故技術分析

  1.冒頂段巷道埋深 680m,地應力水平分量主應力量值平均為 27.24MPa,與冒頂巷道夾角 63.7°。由此分析認定,冒頂區域處于深部高水平應力區域。

  2.巷道位于下保護層11-2 煤 1662(1)工作面采空區上方, 下距采空區平均距離 75.6m,南側距 1672(1)回采工作面平面距離 215.5m。由此分析認定,巷道受下保護層采后影響。

  3.巷道直接頂由泥巖、13-2 煤、砂質泥巖、薄層砂巖、破碎帶、炭質泥巖、煤線等組成,個別鉆孔顯示直接頂累計厚度達

  14m,且變化較大。事故點附近巷道跟 13-1 煤頂板掘進,左幫破頂 800mm。頂板由下向上依次為 2m 砂質泥巖、1m 炭質泥巖、0.4m 砂質泥巖、0.5m 煤線、粉細砂巖,錨桿根部位于炭質泥巖層位內,錨索根部位于粉細砂巖層位。由此分析認定,冒頂區域巷道為復合頂板,整體穩定性差、強度低。

  4.礦壓觀測資料顯示,冒頂巷道里側距冒頂區域里側邊緣 47.5m 的 4#測站,6 月 24 日觀測的總離層值 60mm,兩幫移近量 630mm,頂底板移近量 950mm; 冒頂巷道里側距冒頂區域外側邊緣 33.8m 的 3#測站總離層值 70mm,錨索載荷130kN,兩幫最大移近量 530mm,頂底板最大移近量 740mm。結合現場勘查數據,冒頂段前后 100m 范圍內巷道頂板離層量最大 70mm,兩幫移近量最大 630mm,頂底板移近量最大950mm,幫部移近量大; 3#測站頂板錨索載荷觀測值自 3 月5 日至 5 月 12 日一直穩定在初始讀數 70kN,5 月 19 日由 70kN 增大到 90kN,6 月 16 日增大到 130kN,錨索載荷增大加快。由此分析認定,巷道冒頂區域前后 100m 范圍內礦壓顯現強。

  5.現場勘查發現,巷道頂板自粉細砂巖以下整體冒落,冒落區域中發現的錨桿形態基本完好:錨索斷裂位置與錨桿錨固段上緣接近,錨索鋼絲破斷形態呈頸縮狀,斷口呈梅花狀,屬于典型的拉破斷。由此分析認定,錨桿錨固段圍巖結構失穩,錨索為拉破斷。

  6.經查閱巷道施工質量檢查驗收記錄和調查相關人員,事故段巷道施工質量檢查均為合格。

  7.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對同一廠家生產的同型號錨索、錨桿、錨梁、鋼帶等支護材料抽樣送有資質的檢測檢驗單位檢測,檢測結果均合格。

  8.2020年 1-4 月,因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武漢城內人員不能外出,巷道支護設計單位在巷道掘進期間不能到現場監測,不定期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向礦井了解情況。礦井提供了試驗段巷道監測數據,設計單位通過監測數據判斷支護體系滿足正常地質條件巷道圍巖穩定控制要求。綜上分析,冒頂巷道直接頂板為泥巖、砂質泥巖、薄層砂巖、炭質泥巖、煤線等組成的復合頂板,整體穩定性差、強度低,受深部高水平地應力和下保護層采空區影響,礦壓顯現強烈,錨桿錨固段圍巖結構失穩,錨索被拉斷,導致冒頂。

  (三)事故類型經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為頂板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27.26 萬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高地應力復合頂板條件下礦壓顯現強烈造成煤巷錨桿 錨固段圍巖結構失穩,錨索斷裂,導致頂板冒落;搶險救援時,冒頂區域外側巷道頂板突然垮落,2 名搶險救援人員被埋壓。

  2.間接原因

  (1)應急處置不當發生冒頂堵人險情后,未嚴格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應急響應并報告事故信息(6 時發生冒頂,8 時 25 分報告淮南礦業集團)。組織井下現場救援時,對維護救援通道、加固頂板過程中頂板二次冒落的風險辨識不足。

  (2)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位于巷道冒頂區域前后 100m 范圍內的巷道幫部移近量超過規定(3#礦壓監測測站 6 月 9 日兩幫移近量觀測值達530 mm;4#礦壓監測測站 4 月 30 日兩幫移近量觀測值達 530mm,6 月 16 日達 630mm),未按《1652(3)軌道順槽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對巷道進行加固; 3#礦壓監測測站自 5 月12 日至 6 月 16 日頂板錨索載荷觀測值增大趨勢加快,未引起足夠重視。 落實 5 月 20 日煤業分公司生產技術部《關于潘三礦安全生產管理問題的函告》(煤生技函﹝2020)56 號)不到位,未按函告要求對后方巷道采取幫部注漿加固措施。

  (3)技術管理不到位以《1652(3)軌道順槽掘進作業規程》審批代替 1652(3)軌道順槽支護設計批準。支護設計審查不嚴格,未發現支護設計中存在的缺陷《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八十條:煤礦發生險情或者事故后煤礦應當立即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并上報事故信息。《煤礦安全規程》第七百一十七條第(三)項:加強巷道支護,防止發生二次冒頂、片幫,保證退路安全暢通。《1652(3)軌道順槽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第七章第四節:錨桿支護巷道當幫部移近量超過 500mm 以上時須補打錨桿進行加固,必要時要施工錨索或套棚(套棚措施另行編制)進行加固。《潘三礦錨桿支護技術管理實施細則》(礦技﹝2019)148 號):錨桿支護設計方案和變更方案必須經總工程師批準。

  (4) 監督管理不到位煤業分公司對礦落實《關于潘三礦安全生產管理問題的函告》要求監督管理不到位。

  (二)事故性質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巷道頂板管理不到位、冒頂后救援處置不當導致救援人員遇難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 楊維豹,中共黨員,掘進二區 205 隊隊長,該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 205 隊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冒頂段巷道兩幫移近量超過《1652(3)軌道順槽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未對巷道進行加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建議潘三煤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處理。

  2.薛敬德,中共黨員,掘進二區 205 隊黨支部書記,會同隊長一同抓好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冒頂段巷道兩幫移近量超過初始支護設計(錨桿(索)排距為1000 mm)實施段實際施工時排距為800mm,正式支護設計(錨桿(索)排距為1000 mm)按錨桿(索)排距 800mm 礦壓監測的信息反饋進行。按排距 1000 mm 施工后,未及時重新觀察實驗數據,未對支護效果進行驗證。支護設計進行數值模擬時未考慮 1652(3)軌道順槽下方 11-2 煤工作面開采影響。《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煤巖巷(掘開)隊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3 條:認真執行隱患排查有關制度,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第 4 條:參與制定本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掌握施工規格質量, 注意頂板、支護安全狀況,發現安全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煤巖巷(掘開)隊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4 條:經常深入生產現場,了解和掌握安全質量情況,發現隱患,及時糾正處理。《1652(3)軌道順槽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未對巷道進行加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建議潘三煤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處理。

  3.胡曉波,中共黨員,掘進二區技術副區長,協助區長抓好技術管理工作,對所分管的技術工作負責。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嚴格執行《1652(3)軌道順槽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關于“錨桿支護巷道當幫部移近量超過 500mm 以上時須補打錨桿進行加固,必要時要施工錨索或套棚進行加固”的規定;對 3#測站自 5 月 12 日至 6 月 16 日頂板錨索載荷觀測值增大加快的趨勢未引起足夠重視,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黃友昌,中共黨員,掘進二區安全副區長,協助區長抓好全區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兩幫移近量超過《1652(3)軌道順 槽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的巷道進行加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王三軍,中共黨員,掘進二區黨總支書記,按照《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煤巖巷(掘開)技術副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2 條:熟悉并掌握全隊各施工地點作業規程(措施);了解頂板現場安全基本情況,并對照規程(措施)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煤巖巷(掘開)安全副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2 條:熟悉并掌握全隊各施工地點作業規程(措施);了解頂板現場安全基本情況;第 4 條:經常深入井下現場,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情況,對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會同區長一同抓好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監督隱患排查治理工 作執行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建議給予撤 銷黨內職務處分。

  6. 喬峰邦,中共黨員,掘進二區區長,該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兩幫移近量超過《1652(3)軌道順槽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的巷道進行加固,對 3#測站自 5 月 12 日至 6 月 16 日頂板錨索載荷觀測值增大加快的趨勢未引起足夠重視,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7.段昌晨,中共黨員,生產技術科高級主管(原分管副科長),履行掘進、開拓安全技術管理職責。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支護設計審查不嚴格,未發現支護設計中存在的缺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煤巖巷(掘開)區支部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2 條:會同區長一同抓好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第 4 條:監督各項安全隱患排查、安全風險預警防控、事前預防和過程控制等工作的執行落實情況。《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煤巖巷(掘開)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2 條:了解和熟悉各施工地點的地質、頂板情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及各種安全措施和各種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安全生產。《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生產技術科副科長(掘開)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4 條:負責制定、會審掘進工作面施工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優化技術方案,提高措施針對性。

  8.張躍懷,中共黨員,掘進副礦長兼掘進副總工程師,負責掘進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支護設計審查不嚴格,未發現支護設計中存在的缺陷,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撤銷掘進副礦長職務處分。

  9.張定前,中共黨員,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隱患排查治理 監督不到位,未監督嚴格落實煤業分公司生產技術部《關于潘三礦安全生產管理問題的函告》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0.陳建,中共黨員,煤業分公司通防地質技術部副部長,冒頂區域巷道施工期間任潘三煤礦總工程師。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以《1652(3)軌道順槽掘進作業規程》審批代替 1652(3)軌道順槽支護設計批準;支護設計審查不嚴格,未發現支護設計中存在的缺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掘進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3 條:定期組織對職責范圍內工作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按照規定組織安全隱患排查,排查掘開工作面安全隱患及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負責落實掘進系統隱患整改措施,督促生產單位按照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掘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3 條:參與組織職責范圍內作業場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周組織安全檢查不少于 1 次,排查掘進系統安全隱患,檢查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負責落實掘進系統隱患整改措施,督促口內生產單位按照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第 7 條:負責根據礦井生產實際選擇掘進施工工藝、巷道支護方式、并按要求組織生產制定掘進工作面撥門、貫通、過地質構造帶等安全技術措施。《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5 條:定期組織礦井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制定礦井安全隱患治理方案;負責組織安全動態檢查;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11 條:組織編制礦井各類地質報告;組織審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實施。

  11.沈景釗,中共黨員,潘三煤礦黨委書記,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與礦長共同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組織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2.張錘金,中共黨員,潘三煤礦礦長,全面負責礦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冒頂區域巷道施工時未上任),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第一責任人和總指揮。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組織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應急 處置不當,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3.李倫,中共黨員,煤業分公司生產技術部副部長, 負責煤巷掘進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礦落實《關于潘三礦安全生產管理問題的函告》要求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潘三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10 條:督促、檢查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全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煤礦安全規程》第七百零三條:煤礦發生災害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救援指揮部,礦長任總指揮。《潘三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020 年 3 月)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8 條第(2)項:組織指揮事故搶險救援。發生事故和重大災害時,負責啟動事故應急響應。《煤業公司領導及機關各部門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淮礦煤業安﹝2020﹞63 號)生產部副部長(分管煤巷)安全生產責任制,第 6 條:組織開展采、掘、修、安拆頂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和落實情況。規定,建議處 50 萬元罰款;發生冒頂較大涉險事故后,未按規定在 1 小時內報告,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議處 15 萬元罰款。

  2.煤業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責成向淮南礦業集團做出檢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規范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工作。煤礦發生事故(含較大涉險事故)后,必須按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立即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應急響應,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科學施救,嚴防救援過程中發生次生事故。

  (二)加強深部高應力復合頂板條件巷道支護技術研究和基礎工作。深入開展深部多煤層開采巖層移動與礦山壓力、復合頂板煤巷支護機理與關鍵技術研究;加強錨桿支護設計前現場調查和圍巖地質力學評估,查清巷道工程地質條件和 生產條件,合理測定、分析煤巖物理力學參數,完善巷道圍巖地質力學評估與圍巖穩定性分類,提高復合頂板條件下巷道掘進期間頂板巖性探查精度,為深部高應力復合頂板條件 下煤巷錨桿支護設計提供科學依據。

  (三)加強錨桿支護設計管理。錨桿支護設計應充分考慮鄰近工作面開采和深部高水平地應力影響,嚴格按照《煤礦巷道錨桿支護技術規范》關于“初始設計-礦壓監測-信息反饋-正式設計”程序要求,科學合理確定支護參數,及時 進行動態調整。嚴格支護設計審查,錨桿支護設計應按規定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四)加強錨桿支護巷道礦壓監測與分析。推廣應用在線監測等先進礦壓監測技術,根據圍巖條件合理布置礦壓監測測站。及時監測分析頂板離層量、兩幫移近量、頂底板移近量、錨桿(索)載荷等數據,發現異常及時修改支護設計, 采取調整支護參數、改變支護形式等措施。

  (五)強化頂板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落實。加大隱患排查力度,對頂板離層量、兩幫移近量、頂底板移近量、錨桿(索)載荷超過規定和礦壓顯現強烈的巷道,及時采取補強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煤業分公司要強化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機制,切實掌握礦井隱患整改情況,督促礦井認真落實整改要求,做到閉合管理。

  (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淮南礦業集團、煤業分公司、煤礦三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認真分析查找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 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舉一反三,強化應急處置、頂板安全管理,強化事故警示教育,有效防范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