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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關于公開征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工作要求,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序運行,應急管理部調查統計司牽頭起草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附件1、2、3)。

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意見請填寫《修訂意見表》(附件4),并發送至郵箱zyjg3790@163.com,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15日。

聯系人及電話:邢雅囡,010-83933789。

附件:1.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2.關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說明
3.《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前后對照表
4.修訂意見表 
應急管理部調查統計司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1: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發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保障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以下簡稱“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投保安責險。

本辦法適用于高危行業、領域的安責險。

第三條  安責險的賠償范圍包括被保險人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應負的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第四條  保險機構為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承保安責險,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事故預防服務。

第五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已投保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應當增加或將其調整為安責險,以增強事故預防功能。

規范安責險和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險的銜接,優化保險產品設計,避免重復投保。

第六條  安責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及時足額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保費可以計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據實列支。

第七條  保險機構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保險承保理賠和事故預防服務,依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仍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八條  保險機構為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

受保險機構委托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參與安全生產社會化治理。

第九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統籌推動各高危行業、領域安責險實施工作;與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制定實施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建立全國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信息管理系統;依據職責依法組織對本行業、領域安責險投保情況、事故預防服務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依法對開展安責險的保險機構及其實施的承保、理賠和事故預防服務支出等有關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業、領域安責險投保情況、事故預防服務質量和效果等實施監督管理。

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按照前款對應的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  堅持風險防控、費率合理、理賠及時的原則,按照政府監管、市場運作的方式實施安責險工作。

第二章 投保與承保

第十一條  承保安責險的保險機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和能力,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商業信譽良好,業務開展地的營業機構近三年安責險經營活動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有配套的營業機構網點;

(三)有充足的償付能力;

(四)配備組織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管理人員;

(五)滿足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充分征求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發布安責險行業標準條款。

保險機構應嚴格執行行業標準條款,不得以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條款內容。

第十三條  安責險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會同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有關保險行業組織制定發布本地區各行業、領域安責險純風險損失率,并根據安責險業務的總體盈利虧損情況和市場實際風險情況及時調整,供保險機構參考使用;指導保險機構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費率調整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事故記錄和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配合整改事故隱患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安責險純風險損失率,科學運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則厘定承保費率,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持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不得惡意低價承保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保險機構承保高危行業、領域的安責險,傭金比例不得高于5%。

第十五條  每人死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40萬元。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責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責任限額,并按本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適時調整。

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賠償責任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足額投保。

安責險的保障范圍應當覆蓋全體從業人員,保險金額實行同一標準,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應當投保安責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退保、延遲續保。

第三章 事故預防服務

第十七條  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根據本地區各行業、領域特點和被保險人實際,制定事故預防服務的細則或標準,規范事故預防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預防服務的監督指導,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和管理經驗的第三方機構參與事故預防服務管理。

支持引導生產經營單位、保險機構、第三方社會組織或機構建立三方合作機制,加強事故預防服務自主管理和自我約束,確保公平公正合規運行。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或單獨簽訂服務合同約定事故預防服務的具體內容及頻次,協助被保險人降低安全風險。

第二十條  事故預防服務應當符合被保險人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確保適用可行,并根據被保險人合理的意見和需求及時改進,可以參照以下內容選擇一項或多項服務項目,協助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工作:

(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評價;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四)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五)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

(六)安全生產科技創新、裝備研發推廣應用;

(七)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各地區可通過制定事故預防服務細則或標準明確不同類型被保險人的服務項目及頻次。

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故預防服務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事故預防服務風控團隊和專業能力建設,建立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流程,完善內部控制,管理人員數量和專業能力應當與所承保安責險業務開展相匹配。

從事事故預防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開展服務,不得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服務報告。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保證事故預防服務費用投入,依據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按照原則上不高于安責險實際收取保費的21%投入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制定專項預算,核算時在成本(費用)中據實列支,不得擠占、挪用。

事故預防服務費用應當專門用于被保險人的事故預防及相關技術支持工作,以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或減少事故損失為主要目的,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保險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財經政策,按照會計準則對事故預防服務費用進行賬務處理,建立專門臺賬,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并接受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保險機構應當據實開支事故預防服務費用,不得通過事故預防服務套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當配合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并對服務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對未按時限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保險機構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情況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并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向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事故預防服務不得影響被保險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泄露被保險人的職工信息、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消防、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為被保險人建立事故預防服務檔案,確保服務過程可追溯。

保險機構和被保險人均應留存事故預防服務檔案,留存期限至少為5年,期間不得丟失、篡改、隱匿和銷毀。

鼓勵保險機構建立事故預防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對事故預防服務業務數據、費用臺賬、制度標準、服務檔案進行采集和存儲。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被保險人所在地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相關數據,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支持有關保險行業組織建設全國安責險信息共享平臺,對安責險信息進行歸集和分析,為國務院相關部門、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和投保企業提供保險機構和保單信息查詢等服務,為安責險規范發展提供信息支持,并保障數據安全。

第四章 理賠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賠償保險金,并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賠機制和預付賠款機制,在事故發生后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確定的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應當及時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對被保險人給從業人員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直接向受害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受害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機構請求賠付。

被保險人給從業人員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受害者賠償的,保險機構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為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保險機構賠償保險金或先行支付賠償保險金等有關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依據工作職責依法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保險機構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實施安責險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責險信息共享機制,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基礎信息、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信息、保險機構承保理賠信息、事故預防服務信息等進行數據交互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區應當將實施安責險制度情況,納入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巡查和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或集團型企業分支機構安責險的投保和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市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保險機構在經營安責險業務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現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有下列有關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并可以視嚴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約談、限期整改。

(一)以不正當手段脅迫、引誘生產經營單位與其訂立安責險合同的;

(二)為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存在超出傭金比例上限、返還手續費、惡意低價承保、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解除安責險合同的;

(四)未依據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或預付賠償保險金的;

(五)未依據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足額投入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管理和使用不規范的;

(六)未按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以及無正當理由拖欠受委托機構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

(七)不如實提供安責險相關業務數據或檔案資料的;

(八)泄露被保險人職工信息或商業、技術秘密的;

(九)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受保險機構委托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未按委托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或事故預防服務報告弄虛作假的,保險機構可以終止委托合同,并將相關情形通報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約談、限期整改等措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投保安責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將保費以各種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的;

(二)未全員投保或未足額投保的;

(三)對事故預防服務不予配合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斥、限制市場公平競爭或對市場份額進行分割、分配。對于因政府干預導致市場壟斷現象發生的,嚴格依法依規依紀處理。

對各類參與主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破壞公平競爭、損害投保生產經營單位或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違規插手干預安責險市場經營活動,不得違規挪用、占用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對在監管過程中收取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加強社會監督,建立事故預防服務評估公示制度,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事故預防服務工作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職責依法受理安責險投保和事故預防服務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并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安責險宣傳力度,總結推廣事故預防服務優秀案例,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指高危行業、領域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礦山行業、領域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的行業、領域。

礦山行業、領域包括的石油天然氣(包括頁巖油、頁巖氣)開采,是指從事陸上采油(氣)、海上采油(氣)、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動。

危險化學品行業、領域是指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

煙花爆竹行業、領域是指從事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有關的生產、儲存、銷售等活動的行業、領域。

交通運輸行業、領域包括道路運輸、鐵路運輸、水路運輸、管道運輸等行業、領域。

道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旅客運輸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鐵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規定的鐵路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領域是指《港口法》規定的旅客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建筑施工行業、領域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井巷工程、礦山建設、水利工程建設、交通建設工程等行業、領域,包括新建、擴建、改建。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領域是指從事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有關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爆破作業和銷毀等活動的行業、領域。

金屬冶煉行業、領域是指從事納入《金屬冶煉目錄》等生產活動的行業、領域。

漁業生產行業、領域是指從事水生動物(如魚、蝦、蟹、貝類等)和海藻類水生植物的養殖和捕撈等作業活動的行業、領域,包含海洋牧場平臺、漁船、漁港等。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使用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從業人員是指被保險人的員工、勞務派遣人員等有實質用工關系的人員,第三者是指除前述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鼓勵本辦法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責險。

第四十六條  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17年12月12日公布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同時廢止。

附件2:關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說明

按照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實施,調查評估和統計司對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原保監會、財政部于2017年12月12日印發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組織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一方面,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工作要求。建立和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治理提供的一項重要政策和法治措施,是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開展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高企業安全生產能力的重要舉措。近幾年來,應急管理部聯合有關部門,制定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和事故預防服務標準,對安責險做出制度安排和工作部署,為安責險制度落地實施發揮了重要的指導推動作用。據統計,2020-2023年共4年間,全國安責險保單保費規模從64.34億元增長到183億元,年均增長率達到61.48%,實現了持續快速增長。2021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法律形式在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責險,明確規定“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對安責險制度實施做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這一規定要求,適應安責險法定強制實施的新形勢和新任務,需要盡快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完善配套政策文件,以確保安責險規范有序發展,強化事故預防的首要功能。

另一方面,規范安責險制度有序運行的迫切需要。安責險制度自實施以來,各地區和各保險機構積極行動,主動探索,在組織推動和預防服務等工作中,積累了一些寶貴經驗、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也存在安責險費率厘定不合理、行業投保覆蓋率發展不均衡、事故預防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特別是近幾年國務院大督查先后發現有的地方在安責險實施過程中存在限制市場公平競爭行為,反映出個別基層部門單位法制觀念淡薄,執行安責險制度背離初衷、跑偏方向。對于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安責險實施路徑和細則,針對保險機構在承保、理賠特別是事故預防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典型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明確懲戒約束措施;同時,指導督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安責險,尤其在制定組織實施方案、服務費用管理使用、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履行監管責任等方面規范操作,防止壟斷安責險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為了進一步規范發展安責險,保障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全國安責險發展實際,調查評估和統計司會同金融監管總局、財政部等相關部門業務司局,在深入調研、充分溝通論證和多輪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擬定了修訂后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征求意見稿》)。

二、修訂過程

《實施辦法》修訂工作自2021年9月開始啟動,歷經前期調研、研究討論、擬定修訂稿、多輪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等階段,對《實施辦法》進行了共計20余輪次修改。在這期間,針對修訂過程中的主要問題,先后深入云南、四川、山東、河北、河南等地開展現場調研,聽取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保險機構、投保企業等各層面的意見建議;組織全國32個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召開安全生產相關經濟政策研究座談會,就安責險投保、理賠、事故預防服務和信息平臺建設方面的主要問題,與各省(市)應急管理部門、有關主要保險機構、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了座談交流;就《實施辦法》修訂內容征求了各省(區、市)應急管理部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部分保險機構以及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的意見;組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相關司局召開安責險實施辦法修訂座談會,聽取各部門意見建議。今年以來,組織部分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保險機構總部進行了座談交流;繼續與金融監管總局就事故預防服務要求、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等核心關鍵問題進行了多輪溝通,與交通運輸部就交叉險種關系處理、實施范圍等問題進行了反復磋商,認真研究吸收各方意見,最終達成一致,形成《修訂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征求意見稿》共6章48條,包括“總則”“投保與承保”“事故預防服務”“理賠”“監督與管理”“附則”。此次修訂注重落實安全生產法的新要求,緊扣我國安責險發展現狀,強化問題導向,吸收了最新實踐成果,借鑒了國外有益經驗,突出強調和規范事故預防服務,強化安責險制度的事故預防功能。相比于現行《實施辦法》,主要有六個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細化了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職能分工,明確部門之間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有利于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部門合力;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按照對應職責開展相關工作。進一步要求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各行業、領域特點和被保險人實際,制定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辦法或細則,以確保規范事故預防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二是完善了產品開發和費率厘定機制。針對目前安責險市場惡性價格競爭較為嚴重,且部分安責險產品保障范圍不全、保險額度不夠、不符合有關文件要求等問題,增加了產品和費率有關要求。其中,產品方面,明確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充分征求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發布安責險行業標準條款;費率方面,考慮到各地區、各行業企業風險情況差異較大,賦予了地方靈活調整費率的自主權,明確由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發布本地區各行業、領域安責險純風險損失率,供保險機構參考使用,并指導保險機構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明確了主要的費率調整因子,包括被保險人的事故記錄和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配合整改事故隱患情況等。

三是強化了事故預防服務規范要求。明確保險機構為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為了強化安責險制度的事故預防功能,專門增加“事故預防”章節,要求事故預防服務應當覆蓋所有被保險人;就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機構人員管理、費用管理、服務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細化規范要求,要求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原則上不高于安責險實際收取保費的21%投入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并確保專款專用;明確保險機構應當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對事故預防服務的監督,有利于進一步壓實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職責。

四是完善了監督約束機制。針對保險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和受委托從事事故預防服務的機構人員在安責險實施過程中容易出現的若干違法違規情形,提出了責令限期整改、約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等懲戒措施,明確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手段,以確保形成全面覆蓋、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為安責險制度全面規范運行提供堅實保障。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和應急管理部有關文件要求,明確建立事故預防服務評估公示制度,加強社會監督。針對各方反映較多的異地投保問題,明確中央企業或集團型企業分支機構安責險的投保和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屬地監管。

五是規范了依法行政行為。針對近幾年部分地區出現的限制市場公平競爭的現象,進一步強調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斥、限制市場公平競爭,或對市場份額進行分割、分配,或違規插手干預安責險市場經營活動,防止安責險制度在執行中變形走樣,損害市場主體權益。

六是細化明確了投保的具體范圍。對于應當投保安責險的礦山、石油天然氣、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明確了具體含義,細化了投保企業類型,為地方組織推動投保和有關監管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