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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票證填寫注意事項》的通知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

票證填寫注意事項

一、動火安全作業票的填寫和審批注意事項

1.作業申請單位是指危化品企業中需要動火的屬地單位或部門,不應是承包商或其他實施動火作業的單位。

2.本單位的動火作業可能影響到相鄰單位時,應動火安全作業票設置會簽單位欄,并由受影響的相鄰單位會簽。若對相鄰單位無影響,則不需要填寫。

3.動火人是指負責具體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涉及電焊、熱切割等特種作業時,應填寫動火人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號。不涉及特種作業時,則不填寫特種作業證號。

4.監護人是指由動火作業申請單位安排且經過危化品企業內部監護人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的人員。如要求動火實施單位增派監護人,該監護人應經危化品企業監護人培訓合格。辦理動火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其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證號。

5.填寫氣體分析結果時,應同時填寫氣體采樣部位。若在管道、設備、塔器等設備本體上動火,應填寫動火點10m范圍內環境氣體分析結果及動火設備、管道、塔器內可燃氣體分析結果。若在設備及管道外部環境動火,應填寫動火點10m范圍內可燃氣體分析結果。若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10m,并在氣體采樣部位注明。如果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距離動火點超過10m,則應將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視為另外一個動火點,需要對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10m范圍內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并記錄動火點及電焊機等非防爆電氣設備周邊的可燃氣體分析結果。涉及在氧氣設備及富氧環境動火作業時,應填寫氧氣檢測分析結果。

6.代表性氣體是指動火作業部位或動火區域內可能存在的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具體名稱,如丙烷、甲醇、氯氣、等。若動火點不涉及可燃、有毒氣體,代表性氣體填寫為不涉及可燃或有毒氣體。涉及在氧氣設備及富氧環境動火作業時,代表性氣體填寫氧氣。

7.應逐條確認安全措施,在是否涉及欄中填寫是或否。安全措施中帶括號的應填寫具體數量,不涉及的填寫0。需要補充的其他安全措施,由編制人填寫并簽名,并由確認人確認后簽名。

8.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安全措施的確認人,由基層單位的作業監護人、班組長及以上人員擔任不能由同一個人對所有的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名。

9.安全交底人是指動火申請單位的動火作業所在基層單位的現場負責人。

10.接受交底人是指參與實施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包括動火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輔助作業人員。

11.《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樣票中的作業負責人是指負責實施動火作業單位的作業現場負責人,簽票時應填寫同意動火的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12.所在單位意見是指動火申請單位的意見,簽票時應填寫同意動火的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13.安全管理部門意見是指公司、分廠的安全管理部門的意見。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填寫同意動火的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14.動火審批人意見是指具有審批動火安全作業票資格的相關人員的意見,在審批時應填寫同意動火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或臨時授權審批人(分管生產、技術、安全負責人、總工程師、安全總監,授權審批采用一次授權方式,并且授權人應指派專人進行動火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由企業分管生產、安全負責人或安全總監審批;企業設立分廠、運行部的,可以由分廠、運行部的負責人、分管生產、設備、技術的負責人審批;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由企業屬地負責人審批。

15.所有審批的時間均應在動火分析合格結果出來之后,不得在動火分析時間前進行審批。

16.由監護人和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驗收,完工驗收時間早于作業結束時間相同。

二、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填寫和審批注意事項

1.作業申請單位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中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屬地單位,不應是承包商或受限空間作業實施單位。

2.受限空間名稱是指進入或探入的受限空間,如車間R301反應釜等。

3.受限空間原有介質名稱是指受限空間原涉及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質名稱或混合物的名稱,如硫化氫等。

4.作業單位是指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的單位,可以是作業申請單位或承包商。

5.作業人員是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所有人員,應填寫進入受限空間的全部人員。

6.監護人是指由受限空間作業申請單位安排且經過企業內部監護人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的人員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其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證號。

7.經風險辨識屬于較大風險的受限空間作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第6.8增派監護人。

8.氣體分析時,若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作業的,應分析有毒氣體濃度、可燃氣體濃度、氧含量。涉及較大容積設備應填寫上、中、下(或左、中、右)不同部位的分析數據。

9.應逐條確認安全措施,在是否涉及欄中填寫是或否。安全措施中帶括號的應填寫具體數量,不涉及的填寫0。需要補充的其他措施,由編制人負責填寫并簽名,并由確認人簽名。

10.企業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安全措施的確認人,申請單位確認哪些措施,實施單位確認哪些措施,不能由同一個人對所有的措施進行確認簽名。

11.安全交底人是指作業申請單位的作業負責人或技術、管理人員。

12.接受交底人是指參與實施受限空間火作業的所有人員、作業負責人、監護人。

13.作業負責人指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簽票時應填寫同意作業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14.所在單位是指受限空間所在單位,簽票時應填寫同意作業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15.所有審批的時間均應在受限空間分析合格結果出來之后,不得在分析時間前進行簽票和審批。

16.由監護人和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驗收完工驗收時間不得早于作業結束時間。

三、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的填寫和審批注意事項

1.申請單位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中進行臨時用電作業的屬地單位,不應是承包商或臨時用電作業實施單位。

2.臨時用電作業人和臨時用電作業負責人應填寫有效的電工證證號。

3.監護人是指由臨時用電作業申請單位安排且經過危化品企業內部監護人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的人員。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其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證號。

4.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接用臨時電源,不涉及動火作業時,不需辦理動火安全作業票,但應對配電箱、電源接入點處的環境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分析合格結果填入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

5.動火、受限空間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同時辦理動火、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用于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臨時用電時間應和相應作業的時間一致。用于動火作業的臨時用電,若配電箱、電焊機等處于動火點10米范圍內,且可燃氣體分析合格數據已在動火安全作業票上記錄的,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的可燃氣體分析數據可以不填寫,未在動火安全作業票上記錄的,則應臨時用電票上填寫。若超出動火點10米范圍,則應對配電箱、電焊機等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并將分析合格結果填寫在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上。

6.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安全措施的確認人,申請單位確認哪些措施,實施單位確認哪些措施,不能由同一個人對所有的措施進行確認簽名。

7.審核、審批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同意作業的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8.由取得電工資格證的作業負責人負責安全交底。

四、高處安全作業票填寫和審批注意事項

1.作業申請單位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中進行高處作業的屬地單位或負責維修、施工的單位,不應是承包商或高處作業實施單位。

2.作業負責人是指高處作業實施單位的現場負責人。

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安全措施的確認人,申請單位確認哪些措施,實施單位確認哪些措施,不能由同一個人對所有的措施進行確認簽名。

4.監護人是指作業申請單位安排且經過危化品企業內部監護人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的人員。辦理高處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其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證號。

5.安全交底人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高處作業所在基層單位的現場負責人。

6.接受安全交底人是指從事高處作業的所有人員、作業負責人、監護人。

7.審核、審批高處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同意作業的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五、盲板抽堵安全作業票的填寫和審批注意事項

1.申請單位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中進行盲板抽堵作業的屬地單位。

2.作業單位是指實施盲板抽堵作業的單位,可以是申請單位、也可是承包商等。

3.作業負責人是指盲板抽堵作業實施單位的現場負責人。

4.監護人是指作業申請單位安排且經過危化品企業內部監護人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的人員。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其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證號。

5.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安全措施的確認人,申請單位確認哪些措施,實施單位確認哪些措施,不能由同一個人對所有的措施進行確認簽名。

6.安全交底人是指作業申請單位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負責人。

7.接受安全交底人是指實施盲板抽堵作業的所有人員、作業負責人、監護人。

8.審核、審批盲板抽堵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同意作業的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9.一張盲板安全作業票只能進行一塊盲板的一個作業。

六、吊裝安全作業票的填寫和審批注意事項

1.申請單位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中進行吊裝作業的屬地單位。

2.作業單位是指實施吊裝作業的單位,如承包商等。

3.作業負責人是指吊裝作業實施單位的現場負責人。

4.監護人是指作業申請單位安排且經過危化品企業內部監護人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的人員。辦理吊裝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其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證號。

5.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由吊裝指揮人逐一確認簽名。

6.安全交底人是指吊裝指揮人。

7.接受安全交底人是指從事吊裝作業的所有人員、作業負責人、監護人。

8.審核、審批吊裝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同意作業的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9.應在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確吊裝作業實施時間。

七、動土安全作業票填寫和審批注意事項

1.申請單位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中進行動土作業的屬地單位。

2.作業單位是指實施動土作業的單位,如承包商等。

3.作業負責人是指動土作業實施單位的現場負責人。

4.監護人是指作業申請單位安排且經過危化品企業內部監護人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的人員。辦理動土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其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證號。

5.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安全措施確認的相關單位,涉及地下電力電纜、通信電(光)纜、局域網絡電(光)纜、地下供排水、消防管線、工藝管線等安全措施,分別由分管單位的人員確認簽名。

6.安全交底人是指申請單位負責動土作業的現場負責人。

7.接受安全交底人是指從事動土作業的所有人員、作業負責人、監護人。

8.審核、審批動土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同意作業的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9.應在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確動土作業實施時間。

八、斷路安全作業票的填寫和審批注意事項

1.申請單位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中需要進行斷路作業的屬地單位。

2.作業單位是指實施斷路作業的單位,如承包商等。

3.作業負責人是指斷路作業實施單位的現場負責人。

4.監護人是指作業申請單位安排且經過危化品企業內部監護人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的人員。辦理斷路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其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證號。

5.安全措施應由申請單位逐項確認簽名。

6.安全交底人是指申請單位負責破土作業的現場負責人。

7.接受安全交底人是指從事斷路作業的所有人員、作業負責人、監護人。

8.審核、審批斷路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同意作業的意見并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9.斷路作業實施時間,可以按斷路作業項目的一個周期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