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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2年6月1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適用問題:


一、2022年5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所依據的有關費用標準為:1.2021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繼續適用我省《試點工作方案》。所依據的有關費用標準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26721元,經營凈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為1.80。


為避免對標準適用問題的理解出現分歧和偏差,結合省院通知及中院意見,就費用標準及計算方式明確如下:


1、2022年5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項下包含兩項內容:(1)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2)(如存在被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該兩項費用應分別列明,合并計算。


2、2022年4月30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如存在被扶養人的,扶養人生活費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不影響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賠償總額,但需在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中列支。


【舉例說明】

A年方35,因交通事故去世,被扶養人為其女8歲,則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圖片


江蘇高院官方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高法電〔2022〕337號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span>鑒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為避免在審判工作中對標準適用問題的理解出現分歧和偏差,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試點工作實際情況,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決定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適用問題明確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所依據的有關費用標準為:1.2021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繼續適用我省《試點工作方案》。所依據的有關費用標準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26721元,經營凈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為1.80。


特此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江蘇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


江蘇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
 
1、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178元
2、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28124元,經營凈收入6421元,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為1.84
3、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  37796元
4、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        32848元
5、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117868元
6、城鎮單位分行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圖片


說明: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蘇高法電〔2022〕337號),江蘇地區2022年5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最新標準60178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新標準37796元元/年進行計算。


2、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適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有關費用標準(2021年度)的通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蘇高法電〔2022〕337號),江蘇地區2022年4月30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63562.8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不影響賠償總額,但需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列支,以保護被扶養人的生存權益。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的規定,江蘇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喪葬費仍按照舊標準58934元進行計算。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的規定,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可以參照江蘇地區2021年度相應行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計算。


5、目前江蘇地區統計部門僅公布2022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支出數據,其他賠償標準仍沿用2021年度相關數據,待統計部門發布后將及時進行更新。


【關聯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標準(2022年度)的通知
蘇高法電〔2023〕87號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業務庭、人民法庭:

根據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統計的2022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關指標,現將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所依據的2022年度相關數據通報如下:

1.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為28124元,經營凈收入為6421元。
2.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32848元。
3. 2022年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為1.84。
4. 2022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78元。
5. 2022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7796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2023年2月22日


江蘇高院試點同命同價規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要求,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試行法院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

二、適用范圍
1.我省法院管轄的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各類民事案件,適用本實施方案。
2.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實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實施方案;施行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三、試行標準
1.各級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計算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
根據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凈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的標準,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凈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系數×勞動力喪失比例×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凈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的標準,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公式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凈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系數×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侵權人有被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不影響賠償總額,但需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列支,以保護被扶養人的生存權益。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侵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計算公式為:每一被扶養人生活費=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勞動力喪失比例×被扶養年數÷共同扶養人數
 
3.被扶養人系被侵權人近親屬的,除可獲得死亡賠償金中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外,仍有權作為近親屬參與剩余部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人均經營凈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和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的具體標準,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據省統計局統計的標準下發全省各級法院執行。尚未公布相關標準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標準執行。
 
四、工作要求
1.各級法院應當及時向本轄區內各相關部門通報試點工作情況,做好銜接工作。 
 
2.各級法院應按照要求貫徹執行,做好案件管理、統計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試點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層報省法院民一庭。
 
3.本實施方案施行后,原試點地區已施行的標準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執行。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注:按照統計分類,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體由四項收入組成。分別是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其中,
 
工資性收入  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雇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
 
經營凈收入  指住戶或住戶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凈收入。計算公式為: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財產凈收入  指住戶或住戶成員將其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住戶或個人支配而獲得的回報并扣除相關的費用之后得到的凈收入。財產凈收入包括利息凈收入、紅利收入、儲蓄性保險凈收益、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租金凈收入、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轉移凈收入  指轉移性收入與轉移性支出的差額。計算公式為:轉移凈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
 
轉移性收入   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住戶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住戶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養老金或退休金、社會救濟和補助、政策性生產補貼、政策性生活補貼、救災款、經常性捐贈和賠償、報銷醫療費、住戶之間的贍養收入,本住戶非常住成員寄回帶回的收入等。轉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戶之間的實物饋贈。
 
轉移性支出   指調查戶對國家、單位、住戶或個人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付。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經常性捐贈和賠償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平均負擔系數 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包括就業者本人)。全省平均負擔系數=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數÷全省就業居民人口數(勞動力人口數)。


人損賠償司法解釋關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根據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