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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防治法(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防治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建立科學高效的自然災害防治體系,提高自然災害防治能力,減輕自然災害風險,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自然災害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與監測預警、搶險救災與應急處置、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等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作出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定義分級】本法所稱自然災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事件。
自然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自然災害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基本方針】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堅持系統思維、底線思維、科學防治,強化綜合減災、統籌抵御各類自然災害。
第五條【國家層面】國務院領導全國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國家層面設立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主管部門、機構共同做好全國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國家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承擔。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氣象、地震等主管部門、機構按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有關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職責。
第六條【地方層面】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縣級以上地方設立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主管部門、機構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地方各級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氣象、地震等主管部門、機構按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有關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應當明確負責自然災害防治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職責。
第七條【區域協同】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應當建立區域間聯防協作機制,根據需要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風險普查、監督執法、預案編制、綜合演練、監測預警、聯合調度、協同防控等方面加強協作,協同開展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基層參與】國家建立健全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自然災害防治工作,依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統籌調配本區域各類資源和力量,提升基層自然災害防治水平。
第九條【社會參與】國家實行自然災害防治志愿服務制度,鼓勵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支持志愿服務等方式,促進社會力量參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自然災害防治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待。
對自然災害防治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金融支持】國家發揮保險等市場機制在自然災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完善應對災害的金融支持體系。
國家建立健全巨災保險制度,逐步形成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公眾參與】國家實行綜合減災示范創建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減災資源和能力建設,積極創建綜合減災示范縣、示范社區,定期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公眾開展應急技能培訓和逃生避險演練,增強公眾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應急避險基本技能。
第十二條【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國際合作】國家積極開展并參與國際自然災害防治領域合作,提升自然災害國際協同應對能力。

 

第二章  災害風險防控

第十四條【綜合規劃】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機構編制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對防災減災目標、主要任務、重點工程作出總體部署。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機構,根據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或者按規定將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納入有關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各類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應當與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風險普查】國家建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制度,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工作。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機構建立健全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基礎數據庫;根據需要依法開展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重點調查,及時更新自然災害風險核心要素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和自然災害風險核心要素更新調查,重點對自然災害種類、風險隱患底數、綜合風險水平、抗災設防能力等情況開展調查。
第十六條【風險評估與區劃】國務院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氣象、地震等主管部門、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和災害風險核心要素更新調查結果,組織開展全國相關災種的風險評估與區劃以及自然災害綜合防治區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和災害風險核心要素更新調查結果,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相關災種的風險評估與區劃以及自然災害綜合防治區劃。
第十七條【風險治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相關災種的風險區劃以及自然災害綜合防治區劃,明確防御災害類型、資金投入、治理項目、治理措施等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以及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自然災害發生的風險性和防治工作的可行性,避免、減輕自然災害的影響。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標準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地震等有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且不具備改造、改建條件的,及時組織拆除、關閉。
第十九條【應急避難場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的特點,利用人防工程、公園、廣場、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并加強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維護和管理的責任部門,及時公布應急避難場所地址和相關服務信息。
第二十條【風險提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機構,在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重大風險點設置警示標識,標明自然災害風險類型、影響范圍及安全轉移線路、應急避難場所和責任人,并告知影響區域內人員和單位。
第二十一條【隱患排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自然災害風險調查和隱患排查,對本行政區域內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場所、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并采取隱患治理措施;無法治理或者尚未完成治理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設防】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綜合防災減災體系,構建城市防災空間格局,提高建構筑物抗災能力。
第二十三條【農村設防】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基礎設施抗災設防管理,推廣達到抗災設防要求的建筑設計和施工技術,逐步提高農村地區的抗災設防水平。


第三章  應急準備與監測預警

第二十四條【政府應急預案】國務院根據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的需要,組織編制有關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明確自然災害的等級、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響應與預警銜接、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和分級標準、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結合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特點和防治工作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有關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明確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部門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海洋)、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氣象、地震等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對負責應對的自然災害組織編制部門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的需要,編制應急保障預案,為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條【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信息報告流程、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聯合預案】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機構根據自然災害防治工作需要,協作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自然災害的聯合應急預案,明確相互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力量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地方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不斷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社會應急力量管理辦法,加強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的培訓和管理,規范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自然災害防治領域工作。
第二十九條【裝備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其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條【應急演練】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通過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規定,定期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開展聯合演練,提高指揮協同水平和救援合作能力。
第三十一條【教育與科普】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將自然災害防治知識納入中小學教材。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本地易發多發自然災害防治知識納入鄉土教育、職業教育內容,開展多樣化教育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建設災害科教宣傳基地和警示教育基地,開展常態化應急演練。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自然災害防治法律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應急避險基本技能。
第三十二條【物資儲備】國家建立健全統一的搶險救災物資保障體系,加強搶險救災物資儲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家庭儲備搶險救災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合理規劃建設搶險救災物資儲備庫,并按照品種完備、規模適度、方式多樣的原則,進行搶險救災物資儲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置救災物資儲存點。
第三十三條【監測網絡】國家建立自然災害分類監測與綜合監測制度,加強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能力。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自然災害綜合監測系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有關自然災害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監測站網布局,通過對接自然災害綜合監測系統實現自然災害基礎信息和監測信息數據共享;劃分重點監測區域,確定重要監測點,建立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應急監測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海洋)、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氣象、地震等有關主管部門、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綜合監測系統和有關自然災害信息系統建設,實現自然災害基礎信息和監測信息數據共享。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本單位自然災害基礎信息和監測信息數據接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三十四條【災害信息員】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災情報告系統。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明確職責任務,保障工作條件和相關待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災害信息員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災害基礎知識、災情統計報送等方面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五條【會商研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定期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會商,研判自然災害風險形勢和發生發展規律,形成綜合會商意見,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單位和地區做好應急準備。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海洋)、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氣象、地震等有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有關自然災害風險的分析研判,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分析研判意見,同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預警信息發布】國家建立自然災害分級預警和統一發布制度。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警分級標準,通過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調整預警級別、解除預警,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或者自動速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報。
自然災害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預警級別劃分標準和發布程序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預警內容應當包括自然災害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需要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等。
第三十七條【預警信息播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自然災害易發區域建立自然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
電視、廣播、網站、通信運營平臺、新媒體平臺、報刊等收到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立即按照要求進行播發或者刊登。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的具體呈現方式,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新聞、通信、廣播電信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預警措施】預警信息發布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預警的自然災害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預警措施:
(一)命令有關部門、單位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地方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二)加強災害監測、信息收集,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會商研判;
(三)調度搶險救災所需物資、裝備,組織清理應急避難場所和搶險救災通道;
(四)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參加搶險救災的準備;
(五)加強對城市軌道、隧道、涵洞、公共設施的地下空間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通信、能源、水庫大壩、堤防、核電站等重要工程設施的巡視管護,及時采取加固、隔離等措施;
(六)組織對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場所、區域實施檢查,及時配備現場值守人員,拆除、清理增加自然災害風險的設施、物品;
(七)劃定和宣布警戒區域,疏散、轉移、安置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停止或者限制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活動;
(八)及時發布有關災害防范避險提示,宣傳減災救災知識和技能,公布咨詢求救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第三十九條【預警與響應聯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災害預警與應急響應聯動工作機制,發布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后,要根據有關應急預案要求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有關應急預案中明確應急響應與預警銜接,將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同時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應急響應級別、需要采取的響應措施。


第四章  搶險救災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條【組織救災】自然災害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核實災情,組織有關部門搶險救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或者自動速報。
第四十一條【基層響應】災區群眾應當積極開展自救互救,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報告。
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集結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統籌調配本區域各類資源和力量,組織群眾配合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災害發生地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災害應對工作。
第四十二條【分級負責】發生一般、較大自然災害,由災害發生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搶險救災,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調和支持。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由災害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搶險救災,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支持。
按照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范圍及其引發次生、衍生災害趨勢情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難以應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搶險救災。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直接組織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開展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搶險救災工作。
第四十三條【投入救援】自然災害發生后,有關地方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安排具有實戰經驗的人員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并指定熟悉有關應急預案、具有較強組織指揮能力的人員作為現場負責人。災害發生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有關負責人應當參加現場指揮部。
第四十四條【統一調度】參與搶險救災的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志愿者和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應當服從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調度,確保安全、有序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第四十五條【物資征用】履行組織搶險救災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征用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個人的物資、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等財產。征用時,應當向被征用人出具征用憑證并登記造冊。
履行組織搶險救災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要時可以向具備生產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強制征購,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
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完畢,應當及時組織返還;經過使用致使功能減損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后返還;不能恢復或者已經滅失,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照“誰征用、誰補償”原則,參照財產市場價值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十六條【應急處置措施】自然災害發生后,履行組織搶險救災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根據災情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災人員,啟用應急避難場所,轉移安置受災群眾,打通搶險救災通道,實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二)組織修建搶險救災臨時工程,清除影響搶險救災的障礙物,劃定、標明并封鎖危險區域,設置警戒區;
(三)組織搶修道路、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等基礎設施;
(四)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
(五)調撥、發放食品、飲用水、衣物、帳篷等搶險救災物資;
(六)對災害發生地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人員、車輛、船舶、飛行器通行;
(七)對出現異常波動的生活必需品采取臨時市場干預措施;
(八)通知停工、停學、停業、停運;
(九)能夠減少人員傷亡、控制災害總體損失的其他緊急措施。
應急處置措施應當與自然災害的危險等級、演變趨勢相適應,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災害總體損失,提高搶險救災工作效率。
第四十七條【增援救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災情控制情況,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相鄰行政區域人民政府請求增援。上級人民政府、相鄰行政區域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增援。
第四十八條【信息報告與發布】國家建立災情統一發布制度。
搶險救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自然災害損失、搶險救災工作等信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每日匯總統計災害信息,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自然災害損失、搶險救災工作等情況,同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有關單位和個人報送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不得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統一、準確、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損失和搶險救災工作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自然災害事態發展以及搶險救災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四十九條【調整應急響應】自然災害發生后,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動態監測和會商研判,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災害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情趨勢和災區救助需求進行動態分析評估,適時調整響應等級和救助措施。
第五十條【解除應急響應或者進入緊急狀態】自然災害影響消除的,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會商和評估,解除應急響應。
發生極端自然災害,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采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第五章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第五十一條【善后措施】災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自然災害引發的系統性問題。
災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準確統計因災死亡、失蹤、受傷人員及其家庭情況,對受災人員及家屬提供醫療救治和生活救助。
第五十二條【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災害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情,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
第五十三條【過渡期安置】受災人員需要安置的,災害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安置。
受災人員安置應當選擇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地點,采取相應的防災、防疫措施,并配套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五十四條【金融機構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災區救助需求加強金融服務,發揮在基礎設施、農業、特色優勢產業、小微企業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采取減免業務收費、提供續貸服務,以及調整債務期限、利率和償還方式等措施,支持受自然災害影響的個人、機構和行業。
    保險機構可以采取延長保險期限、預付部分賠款,以及在風險承受范圍內適當擴展保險責任范圍等措施,支持受自然災害影響的個人、機構和行業。
   第五十五條【災害調查評估】國家實行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制度。
一般、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災害發生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災害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特別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應當統計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分析災害影響,查明災害發生的原因,全面總結自然災害防治領域工作,為修訂應急預案、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恢復重建規劃】自然災害造成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居民住房大量毀損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需要恢復重建的,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由災害發生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在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特別巨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恢復重建規劃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特別是災區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題論證。恢復重建規劃重點對城鄉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防災減災等作出安排。
第五十七條【恢復重建】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重點保障道路、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運行,制定住房恢復重建優惠政策,對重建或者修繕存在困難的家庭給予必要的救助。
需要異地重建的城鎮、鄉村以及建設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災設防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域。
第五十八條【共建家園】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動員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開展生產自救,共同做好災后恢復重建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工作,造成嚴重不利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相關災種的風險評估與區劃以及自然災害綜合防治區劃,造成嚴重不利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造成嚴重不利后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設、維護、管理應急避難場所,造成嚴重不利后果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自然災害重大風險點設置警示標識,造成嚴重不利后果的;
(六)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自然災害風險調查和隱患排查治理,造成嚴重不利后果的;
(七)未按照規定編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以及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演練,造成嚴重不利后果的;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自然災害監測以及共享信息數據,造成嚴重不利后果的;
(九)未按照規定發布自然災害預警、啟動應急響應、采取預警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造成嚴重不利后果的;
(十)未按照規定對征用物資給予補償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報送、公布災害信息或者報送、公布虛假災害信息,造成嚴重不利后果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搶險救災、災后救助及恢復重建,造成嚴重不利后果的;
(十三)截留、挪用和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十四)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責任】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符合有關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以及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演練的;
(三)拒不執行預警措施、應急處置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提供自然災害基礎信息和監測信息數據接口的;
(五)拒不執行征用、征購指令的;
(六)編造或者傳播自然災害事態發展以及搶險救災工作的虛假信息的;
(七)采取虛報、謊報等手段,騙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第六十一條【公民個人責任】違反本法規定,公民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盜竊、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自然災害監測設施、警示標識的;
(二)擅自占用或者損壞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疏散通道;
(三)拒不執行預警措施、應急處置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征用、征購指令的;
(五)編造或者傳播自然災害事態發展以及搶險救災工作的虛假信息的;
(六)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七)搶奪或者聚眾哄搶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第六十二條【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處罰主體】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履行有關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軍地協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參加救災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建立健全軍地聯合組織指揮、救援力量調用、物資儲運調配等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災害預警、災情動態、救災需求、救援進展等信息通報制度,實現災害信息共享,建立救災聯合保障機制,并定期組織救災聯合演練。
第六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防治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災害風險管理和綜合減災理念,加快推進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和防治能力現代化,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部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災害防治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迫切需要。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明確,要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要強化法治保障,根據形勢發展,加強綜合立法研究。2018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時,強調加強自然災害防治關系國計民生,要建立高效科學的自然災害防治體系,提高全社會自然災害防治能力,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安全提供有力保障。2019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積極推進我國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加強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加強應急預案管理,要實施精準治理,預警發布要精準,搶險救援要精準,恢復重建要精準,抓緊研究制定自然災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此亟需通過立法做好頂層設計,發揮我國自然災害防治特色和優勢,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提升我國自然災害防治水平。

(二)制定本法是適應機構改革后我國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變化的迫切需要。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組建應急管理部,將11個部門的13項職能進行整合,包括5個國家議事協調機構。與此同時,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后,將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并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干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一般性災害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應急管理部代表中央統一響應支援;發生特別重大災害時,應急管理部作為指揮部,協助中央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應急處置工作,保證政令暢通、指揮有效。機構改革后,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亟需通過立法明確應急管理部的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職責,以及應急管理部與相關部門和地方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的職責分工。

(三)制定本法是有效防治自然災害現實形勢的迫切需要。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分布地域廣,發生頻率高,造成損失重。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我國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積累了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的寶貴經驗。但是仍然存在風險防控、預警發布、搶險救援、調查評估等基本制度不健全,各級各有關部門的綜合協同與聯動機制不完善,信息共享和防災減災救災資源統籌不足等突出問題,特別是在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中暴露出的災害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缺乏、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薄弱、預警與響應聯動機制不健全等主要教訓,亟需在法律制度層面加以解決。

(四)制定本法是完善自然災害防治法律體系的迫切需要。我國自然災害防治立法之前采取的是單災種專項法的立法模式,通過總結相關部門、行業的工作制度形成,反映了特定災種應對的基本經驗和該部門、行業工作的基本特點,能夠有效應對單一災種。但是在應對新的災害情況尤其是復合型自然災害、極端自然災害時,存在一些法律空白。為統籌應對多發、并發、轉化、衍生的自然災害,亟需制定一部綜合性災害防治法。自然災害防治綜合法與單災種專項法各有定位、互不替代、有機銜接,將共同構成完整的新時代中國特色自然災害防治法律體系。

二、立法的總體思路

目前,自然災害防治領域立法主要采取的是單災種專門立法的模式,對于絕大多數類型的自然災害,均有一部專項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加以調整。但是,這些立法多是強調部門應對、專業分工,側重于單一災種的常規性防范,缺乏對災害管理工作和資源的有效整合,忽視了政府的綜合協調和跨部門協作,應對新型災害、復合型災害、極端災害以及次生、衍生災害存在不足。自然災害防治法作為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特別法、實施法,自然災害防治領域的一般法、綜合法,通過對自然災害防治綜合性工作、共通性環節予以規范,實現跨災種、跨部門的整合統籌,促進自然災害應急管理體制機制的完善,增進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的實效。自然災害防治法的總體思路是:立足于綜合性法律的定位,確立自然災害防治的基本方針、基本制度、保障措施,建立各級各有關部門“統與分”“綜與專”“防與救”分工協作及運行機制,構建涵蓋風險防控、監測預警、搶險救災、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全過程全方位的自然災害防治工作體系。

一是強化政府統籌協調,把自然災害防治工作中綜合協調、指揮調度、信息發布進行整合,明確“四個統一”:統一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統一建設自然災害綜合監測系統及災情報告系統、統一調度應急救援力量和搶險救災物資、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和災害信息。二是突出風險防范治理,把自然災害防治關口前移,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堅持災害風險源頭預防,變消極被動的應急避災為積極主動的防災減災,注重“十個強化”:強化綜合規劃編制、強化綜合風險普查、強化風險評估與區劃、強化區域協同、強化城鄉設防、強化預案編制及演練、強化監測預警、強化會商研判、強化信息共享、強化教育科普。三是注重社會協同參與,自然災害涉及社會活動的各個領域、環節,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同時,強調社會主體的“五個參與”:參與應急預案編制及演練、參與建設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收集災害信息、參與自救互救、參與恢復重建。 

三、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7章65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關于基本方針、管理體制。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堅持系統思維、底線思維、科學防治,強化綜合減災、統籌抵御各類自然災害(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各級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主管部門、機構共同做好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各級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等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有關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職責(第五條、第六條)。

(二)關于災害風險防控。一是明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機構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第十四條)。二是國家建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制度,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工作(第十五條)。三是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和災害風險核心要素更新調查結果,組織開展相關災種的風險評估與區劃以及自然災害綜合防治區劃(第十六條)。四是加強風險提示和隱患排治工作,在自然災害重大風險點設置警示標識,對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場所、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并采取隱患治理措施(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三)關于應急準備與監測預警。一是各級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有關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明確自然災害的等級、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響應與預警銜接、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和分級標準、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第二十四條)。二是國家建立統一的自然災害綜合監測系統和災情報告系統,對信息共享、災害信息員的管理、風險會商研判等內容作出規定。(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三是國家建立分級預警和統一發布制度,明確預警信息的發布主體、發布程序、主要內容,強化預警與響應聯動,將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四)關于搶險救災與應急處置。一是自然災害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核實災情,組織有關部門搶險救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根據自然災害的嚴重程度,由不同層級的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二是對投入救援、力量統一調度、物資征用、應急處置措施、增援救災、災情統一發布等作出規定(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三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情趨勢和災區救助需求進行動態分析評估,適時調整響應等級和救助措施,同時對解除應急響應或者進入緊急狀態作了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五)關于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一是緊急善后,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并實施善后工作計劃,做好受災人員救助工作(第五十一條)。二是加強小微企業救助,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災區救助需求加強金融服務,發揮在基礎設施、農業、特色優勢產業、小微企業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作用(第五十四條)。三是建立災害調查評估制度,統計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分析災害影響,查明災害發生的原因,全面總結自然災害防治領域工作(第五十五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法律責任、軍地協同等作出規定(第六章、第七章)。